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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6 三口通商大臣崇厚爲請俟明春葡使到津即援照日國辦法與之互換條約並相機辦理事致總理衙門函
*同治五年十月二十五日(1866年12月1日)
十月二十五日三口通商大臣崇厚函稱:
前日寄呈大西洋公使照會一件,接奉鈞覆,囑俟該使抵津時,先由崇厚奏請派員換約。等因。
查該國此次呈遞照會,詞語馴順,意欲得王爺照覆,允其前來換約,藉作轉圜之據。現聞該使明春開河後北來,此時既有照會前來,可否酌給照覆,以示寬大。目下海河已凍,並無南來輪船,從旁訪詢英、法領事,亦雲開春方能到津。
崇厚復查,日國條約前經奏明,已由內閣請用御寶,發交崇厚,俟日國公使到津,由崇厚與之互換。今大西洋條約前經立定,或即援照日國辦法,先請王爺、大人一面照覆該使,允其來津換約,一面奏請由內閣恭用御寶,發交崇厚收存,俟明春該使到津,由崇厚與之互換,並可隨時相機與之辦理。其澳門官權等節及互換後進京謁見王爺等情,均可在津與之議明辦理也。
是否有當,伏乞裁覈施行。如蒙給予該使照覆,即祈發交崇厚轉交前代辦大西洋領事官左欣那轉寄澳門,較爲妥靠也。
再,連日訪詢情形,聞該使本有四個月內帶兵船北來之説,似係上年悻悻而去,恐此來要求換約,我處有復拒之意。今新換公使既呈遞照會前來,情詞頗順,意在給予照覆,允其換約,彼即藉此轉圜,將來亦必衣裳之會,可弭其猜嫌之漸。即或澳門官權一事有所辯論,亦可曉以條約早經立定,不能更改,或另立照會,以附條約之後,亦可設法辦理也。
(《澳門專檔》第三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