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卷
 

990 法國公使為收到來文轉知各海口之領事官並將現定招工章程轉致呂宋大臣事覆總理各國事務恭親王奕訢照會

同治五年二月初八日(1866年3月24日)

  大法署理欽差全權大臣駐紮中國京都總理本國事務伯,爲照覆事。
  本大臣接准貴親王來文內稱:一係澳門不許招工;一係未經立約,招工必須換約之國照料;一係日國大臣如願照辦,其船前往通商各口完納船鈔,按照前往安南、香港、日本等處之例,均准每四個月納鈔一次。等語。均已閲悉。統爲轉知各海口之領事官一體遵照定章辦理。至呂宋大臣既未在京,業將現定招工章程照録一紙,代爲轉致,並將此次照會文內之意亦代爲行知。本大臣思忖,將來日國換約無不應承照辦。
  爲此,照覆。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
  同治五年二月初八日
  (軍機處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