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卷
 

987 法國翻譯官豐大業今後和約應以他國文字繕寫方為公允等情單

同治四年五月二十七日(1865年6月20日)

  五月二十七日豐大業單開
  照録
  一、同治元年六月,中國與大西洋國所立和約內,第九款未臻妥協,所有兩國各有應何取益之處,彼此均未明了,礙難照行。現今兩國在事大臣切願同秉大公,俾便永遵爲共敦和好之據,將第六款所載各國即以各國文字爲憑一節概置勿用。向來兩國盟好,總宜另憑他國文字方爲公允。此次和約定本,或用法國或英國字樣繕成爲據,並照第五十三款,可以另自擇請和好之國公使大臣爲議事中人,即代爲擬定和約底稿。
  二、此次條款畫定後,應即檢查同治元年六月原立和約,與現定覈對,其原立第九款顢頇不明,以所有漢文與西洋文反覆推求,均多不相符協之處。是以兩國在事大臣今將原立第九款作爲廢紙毋用,並願將該款內顢頇敘載彼此取益之條均即剔出勿論,言明大清二百馀年大西兩國大皇帝大君主素篤睦好,所有關係澳門地方事宜,以後概仍舊章,毫無更易。
  三、在大西洋國大君主之意思,念廣東省城河道藪藏海賊,並多走私漏稅情弊,甚爲中國之蠹。緣澳門今爲通衢埠頭,貿易人等可以往來自便。而當該處罷設海關之時,大西洋大君主意謂該處既免徵稅,自於該處商情多所便益。在大清國大皇帝之意,亦深知大西洋大君主與其前此著名之主,於中國甚有和睦往來,其澳門官員將廣東河內賊匪力爲捕滅,深堪資助。今此作中之欽差大臣妥爲調協,互換同治元年六月兩國所定和約,議立新章條款,俾兩國永敦和好均有裨益。即將所議廣東省城澳門兩處公立海關合辦章程列後:
  一、所有澳門海關管關各員,均由大西洋澳門總督揀派西洋人員分理各事。
  二、中國應於各稅務司內擇取一員,調往澳門,監查關稅事務。大西洋亦派稅務司一員,往廣東省城,監查該關稅務。
  三、所設澳門公海關二稅各事,均應援照法、英各國在天津所定章程辦理,其內旋有更改條款及此後各國復有商議增改取益之處,均應一律照辦。
  四、每屆三個月,廣東省城澳門兩處監稅司各將該關所收稅餉實數具冊呈報。除各關應用各項經費報銷外,將所有實存銀兩作四分計算,議定中國得四分之三,大西洋得四分之一。
  五、無論何等商船,從澳門往中國各口岸貿易,其船及貨物到關,均照他國船祇自香港到者一律辦理。
  六、按照約內第二十三款,噸稅一項,專備該關設立望樓、浮樁等件費用。今廣東省城澳門兩關收入,此項均不列入正款,應即另存,爲本關置辦望樓、浮樁等事。
  七、以上所開各條,此後即以爲憑,與同治元年六月所定條約一並永遠共相遵守。
  (《澳門專檔》第三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