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卷
 

985 總理衙門為澳門設官應仍照約辦理事覆葡使照會

同治四年二月初四日(1865年3月1日)

  謹將給大西洋使臣阿穆恩照覆照録,恭呈御覽。
  爲照覆事。
  頃接貴大臣上年十二(一)月二十日來文,引條約第二款,謂在澳官權已在革除舊章之內。又引第九款均與法、英、美諸國領事一律辦理,而於今〔任〕憑仍設立官員駐紮澳門辦理通商事務之句則置之不論,並謂該官權已經歇斷,不能以其舊權而行。又謂條款未曾能(解)明,然此道理已是明也。等語。
  本大臣等接閲之下,知貴大臣所言不以仍設之句爲重,是不以條約爲重也。並雲數百年和好有傷之險,可見貴大臣輕視條約仍設之句,是意在有傷和好而不顧各國之論也。總之,中國與貴國所定條約內載甚爲明晰,本大臣等前文所雲應革除者自當革除,應仍舊者自當仍舊,條約內既分晰清楚,此乃的當不易之論,除此别無講解也。
  相應照覆貴大臣查照。須至照覆者。
  同治四年二月初四日
  (軍機處録副奏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