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卷
 

983 三口通商大臣崇厚為收到葡使照會論澳門設官問題事致總理衙門函

同治四年正月十四日(1865年2月9日)

  同治四年正月十四日三口通商大臣崇厚函稱:
  本日接據大西洋阿使照會一件,查係上年十一月間由廣東所發。細譯來文,不甚明晰,大致仍欲狡辨澳門設官一層。兹特照録一紙備案,謹將原件封呈臺覽。
  (《澳門專檔》第三輯)

附件:葡使爲澳門設官問題事覆總理衙門照會同治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1864年12月20日)


  大西洋欽差在京師全權大臣阿,爲照覆事。
  得接貴大臣九月二十七日來文,是回覆本大臣八月十四日照會。查來文內敘之事,本大臣業已辯明。貴大臣所願在澳照舊時官權設立之意,本大臣意謂該意不可行。乃據同治元年七月設立和約章程第二款內載:從前大清國與大西洋國來往交涉,所有澳門各事,一切舊章自應革除。以此可見,在澳官權已在革除舊章之內。又據第二款內所定:將來祇此爲憑,彼此均應遵照。等語。由此顯然將在澳所設之官權,惟照第九款所言,均與法、英、美諸國領事等官一律辦理矣。據此,發明清楚之理,本大臣未曉貴大臣何故固執己意。而貴大臣已認第二款所言革除舊章,柰(奈)又言在澳舊官之權不在革除之內。其第九款載言仍設立官員駐澳,貴大臣以此仍字辯論,惟仍字之意自明其解而不符貴大臣所執之意,此仍字意思就是可以照舊設立官員,亦應是依此言。即貴大臣已知在澳設立之權,多年已(以)前已經歇斷,是以若要照舊而行,必當先已定約。既該官權歇斷已久,今中國既可再在澳設立舊有之官,但不能以其舊權而行,若使條款未曾觧明,然此道理已是明也。且和約章程第九款已經言定:事權與法、英、美諸國領事等官無異。
  合請貴大臣將本大臣所言情由詳細思想,蓋約款經有明文,亦經屢次明解,是若設官在澳祇係如此辦法,不能另作異議。本大臣雖不可怪貴國官故意推儻,不即互換和約章程,惟本大臣自嘆因以誤解,耽擱未換,能致兩國數百年和好有傷之險矣。至於現件之事,本大臣候本國旨到,即行照會知之。
  兹准來文,合行照覆。順祝辰安履泰。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清欽差全權大臣·便宜行事·頭品頂戴·總理各國事務大臣薛、兵部侍郎·辦理三口通商大臣崇。
  同治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同治四年正月十四日到
  (軍機處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