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卷
 

981 三口通商大臣崇厚為鈔録奏報接到葡使照會給與照覆摺並往來照會事致總理衙門諮呈

*同治三年十月十六日(1864年11月14日)

  十月十六日三口通商大臣崇厚文稱:
  案照本大臣等於本年十月十五日會銜具奏,爲接到西洋使臣照會,現仍給與照覆一摺,除俟奉到諭旨,再行恭録諮呈外,理合先將奏稿併來往照會一併鈔録諮呈。
  爲此,諮呈。

附件一:三口通商大臣崇厚等奏陳接到葡使照會仍給與照覆辯論摺


  照録奏稿
  奏爲接到西洋使臣照會,現仍給與照覆,恭摺具陳,仰祈聖鑒事。
  竊臣等前因辦理日斯巴尼亞國條約事宜完竣,附片陳明,西洋使臣阿穆恩尚無到津確信,臣薛煥在津併無應辦事件,可否先行回京供差。等因。於前月十八日欽奉諭旨:薛煥著先行回京。欽此。臣薛煥當即欽遵,束裝回都。
  臣崇厚旋據西洋領事官左欣那遞到該使阿穆恩照會一件,拆閲後當即送交臣薛煥查看,因往覆函商,該使照會內所稱領事官不得派商人充當,問討過早。等語。查該使前次照會既稱此層問討必行,今忽雲問討過早,顯繫飾詞支吾,不能不設詞辯難,以期折服。至所稱第九款任憑仍設立官員,均須與法、英、美諸國領事官駐紮澳門無異,並應照第二款所載,一切舊章概行革除。等語。其意以中國在澳門設官,直欲以英、法等國領事相待,殊與體制攸關,是應與之辯論,詰以條約第二款雖載明將舊章革除,第九款又載明仍設立官員,是應革除者自應革除,者自應革除(衍句),仍應設者自應仍設。兩款既經分别,自然不得牽混爲詞,庶可杜其狡賴之謀。
  至澳門究以何處爲界,現已由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王大臣函詢廣東撫臣查明確據,當再與之折證。此時覆以容查明另議,並仍以條約現屆應換之期,中國靜候來津互換爲詞,使其無可藉口。臣等將照覆稿底往返函商,意見相同,因仍會銜繕發,交該領事左欣那轉寄該使查收。
  除該使所遞原照會應俟該國換約事畢一並封送軍機處備查外,謹鈔録此次來往照會二件恭呈御覽。所有接到西洋使臣照會仍給與照覆辯論緣由,理合恭摺具陳,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
  再,此摺係臣崇厚主稿,合並聲明。謹奏。

附件二:葡使爲設立駐澳領事官並侵佔三巴門以外之地事致三口通商大臣崇厚照會(略。文見977件附件。)


附件三:三口通商大臣崇厚等爲就設官領事與三巴門界址事覆葡使照會


  照録給西洋國照覆
  爲照覆事。
  接得貴大臣八月十四日來文,均已閲悉,內稱領事官不得派商人充當一層,問討過早。等語。查貴大臣乃貴國欽派換約之大臣,又加全權字樣。此事換約後即當照行,不能不預先問明,否則換約後中國亦礙難將章程徧行各省也。
  來文又稱:和約第二款內載,既已新定和約,彼此均應遵照新章辦理一切,舊章自應革除。等語。指爲澳門舊時官員之權亦應革除,貴大臣誤矣。查條約第二款雖載明將舊章革除,第九款又載明仍設立官員,是應革除者自應革除,應仍設者自應仍設,條約所載甚爲明晰,毫不牽混。若將條約載明仍設之事亦指在革除之列,則當時議立條約既有第二款,何必又立第九款?所以兩款分前後而列者,正係聲明仍設官員之權,不在革除之列也。
  至於澳門地基,來文以萬歷二年在此徑渚設立關閘爲界,道光二十九年澳門執政拆去該閘之門,但西洋人未有越於門外者。查澳門以三巴門爲界,人人皆知,今貴大臣文稱舊以關閘爲界,想必另有實據,容查明另議。
  至於貴國條約已屆應換之期,中國靜俟貴大臣來津互換可也。
  爲此,照覆,順候辰安履綏。須至照會者。
  (《澳門專檔》第四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