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7 三口通商大臣崇厚為將照會原件馳寄呈閲以便會商照覆事致總理各國事務大臣薛煥函
*同治三年九月二十二日(1864年10月22日)
九月二十二日三口通商大臣崇厚函稱:
昨肅總字第九十三号函,計邀垂鑒。嗣於酉刻發信後,由輪船遞到大西洋阿使照會一件,內稱各節尚是辨駮之詞,請再明言照覆後方來天津換約。現屆北洋封河期近,約計今年該使未必前來。
因查原照會係寫雙銜,是以當將原件專函由驛馳寄覲唐侍郎,以便會商照覆。兹特照録該使原來照會底稿呈閲,伏祈察覈是荷。
附件:葡使爲設立駐澳領事官並侵佔三巴門以外之地事致三口通商大臣崇厚照會
照録大西洋照會底
爲照覆事。
得接貴大臣之七月二十四日來文,所覆本大臣之六月二十九日照覆貴大臣六月初六日之文內稱,須將和約未顯明處預先言定,以免日後彼此誤會。等語。
本大臣代國政解明,一如第八款內,謂領事官不得派商人,若大清國政問討必行。二如駐澳之中國領事官,若大清國大皇帝願意設立,則其權辦事均與英、法、美諸國領事官駐澳無異。業已聲明在案。
兹來文稱:領事官不派商人,照條約妥速照辦。等語。查此層既在和約,但此和約尚未互換,何能得速即照辦耶?乃貴大臣問討過蚤(早),應於和約換後,可以照辦無異。
來文又稱:本大臣謂中國領事官一語,貴大臣謂中國無此字樣,且中國官制亦無領事官名目。等語。查中國向來既未有領事官駐紮外國之例,人人所知。蓋各國與貴國隔遠,各國既立和約之後,應知設立在中國各口領事官之益。各國和約未定彼此設立領事官,因貴國於各國地方未有所益爲辦,惟是大西洋與大清國和約不在此理之內。該和約第九款內載:大清國大皇帝任憑設立官員,其該官員職任事權得以自由之處均與法、英、美諸國領事等官駐紮澳門、香港等處各員辦理自己公務、懸掛本國旗号無異。等語。來文怪本大臣言中國領事官,但本大臣按該第九款,不論正佐代管各職銜之官,但該官員柄權辦事要照法、英、美諸國領事官駐澳無異,據此不用用何職銜之官,不免爲領事官實也。所以貴國有不對之意,欲異樣辦法,乃不符兩國所定之約矣。據兩國所定和約本意,何能推脫之理?
查本大臣已於五月十五日預言之文及疊次照會各位大臣均經解明,互換兩國所定和約,要依和約本意而行,此經疊次説過,可不用再提。惟約內尚有一言再説者,即第九款內漢字寫大清國大皇帝任憑仍設立官員及稱澳門。等因。爲此仍字之故,貴大臣自論爲和約所定,澳門再立官員,照舊時權行之意,以爲詞可奪理。本大臣查和約第二款內載:大清國與大西洋國來往交涉所有澳門彼此執政商辦各事,既已新定和約章程,祇此爲憑,彼此均應遵照新章程辦理,一切舊章自應革除。等語。可見新定和約章程彼此均要遵照所辦。該澳門舊官員舊時之權是在革除舊章,今有新章程,將舊章革除,所以舊權概革除也。若要照舊權,必要復行舊章,但此層實非如此。該官員在澳駐紮者應照和約第九款而行,其權亦在第九款,言定不二也。
來文又稱:澳門地基向以三巴門爲界,及前數年間,貴國人竟將三巴門以外之地侵佔數里,兹要將地歸還中國。等語。查此層貴大臣誤矣。大西洋人自來澳,到今居住到徑渚地方爲止。來澳數年之後即萬歷二年,在此徑渚設立關閘爲界,道光二十九年關閘二字尚在墻門之上。此年因有現不可提之緣由,澳門執政者令拆去該閘之門,但西洋人未有越於門外居住。來文所提三巴門並一連之墻在天啟三五(洐字)年始建,此等圍墻是爲保衛地方之用,並非爲界,其界先經有矣。已(以)上各層一一解明。
今貴大臣既願本大臣前往天津,彼此互換同治二年七月兩國所定和約,本大臣願往,惟希貴大臣依本大臣所解第九款,明言願依則互換可也。
爲此,照覆。
(《澳門專檔》第三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