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卷
 

971 葡使為如應允所覆文內之意即前往天津互換事致總理衙門照會

同治三年七月十四日(1864年8月15日)

  大西洋欽命在京師欽差全權大臣阿,爲照覆事。
  接准貴衙門之同治三年六月初九日照覆,爲未換同治二年七月大西洋國與大清國所立和約章程之事。貴衙門所謂中國並未有不互換之意,但須將和約未顯明處即第八、九兩款預先觧明,以免日後誤礙。等語。
  查本大臣前所照覆大清國薛、崇二位大臣之文,均同一意,是以本大臣將回覆之文鈔録送閲,如大清國願祇允本大臣所覆薛、崇二位大臣之文內所觧明第九款之意,既有明言,則本大臣將即前往天津以爲互換也。
  爲此,照覆貴衙門,煩查照知悉,並頌貴衙門諸位大臣鴻安。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計附文稿一紙。
  同治三年七月十四日覆
  (軍機處照會)

附件:葡使爲請赴津互換條約事覆總理衙門照會(略。文見970件附件一。)


  (《澳門專檔》第三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