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卷
 

970 總理各國事務大臣薛煥等為擬就覆葡使照會稿乞覈示遵行並責以侵佔三巴門事致總理衙門函

*同治三年六月二十二日(1864年7月25日)

  六(疑應七月)月二十二日總理各國事務大臣薛、三口通商大臣崇厚函稱:
  二十日大西洋領事送來阿使照會一件,內稱將前詰之事代該國政解明,如以爲可,一接回文,即來天津換約。等因。兹煥等擬就覆該使照會稿一紙,其措詞是否如斯,乞爲覈示遵行。
  至三巴門外之地,近聞澳門來人雲,此地係咸豐年間始被該夷佔去,現至關閘門而止。其關閘門兩旁,該夷已立有兵房看守,乘此時責以侵佔之名,即使已佔者不能收回,此後當可杜其侵越。是以參用活筆,或於換約前後理論均可。如此則該使必仍回天津換約,不致再有波折矣。
  究竟應否加用此層之處,仍乞指示。

附件一:葡使爲請赴津互換條約事覆總理衙門照會同治三年六月二十九日(1864年8月1日)


  照録西洋阿使照覆
  大西洋欽命在京師欽差全權大臣阿,爲照覆事。
  接准貴大臣之本年六月初六日來文,所覆本大臣之五月二十五日公文內敘各情,或提貴大臣與本大臣在天津會議,爲互換同治二年七月所立和約章程。所有之事,或貴大臣自先作一理論,託言互換之先,在條約內應要更易,在本大臣於本年五月十五日預言之文並五月二十五日覆文,均已將情詳細切實觧明在案。於是本大臣諒疊次有言,可不再與貴大臣辯論。本大臣閲來文內所有辯駮之事,本大臣莫不回答。至如前言之事,本大臣或面會,或行文,疊經聲明時,遲不及就,是該和約章程已經大西洋大君主批准而行,本大臣因此受命而來,特爲互換在大清國大皇帝相同之和約。本大臣不得不遵此命,是以此項和約既經我國君主批准,何能更易?此理甚明也。本大臣自不信貴大臣有不明之理。如貴大臣既謂情願互換大皇帝之和約,但宜先觧明所提條約前事,本大臣無疑將所提條款代我國政觧明。一如第八款內謂領事官不得派商人,此若大清國政問討必行。二如駐澳之中國領事官,此若大清大皇帝願意設立其權辦事,均與法、英、美諸國領事官駐扎澳門無異,此乃該第九款底所言也。貴大臣既中意已(以)上所觧二款,並有文誠意決詞互換已定和約,則本大臣立即前赴天津,以爲互換之舉。兹本大臣再提五月二十五日文內所言代國政明哲直言,原擬貴國到期互換和約,儻不以此爲信,則我國政斷然不休,難免將來問討,互換理所當然也。
  爲此,照覆,順候辰祺履綏。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清欽差全權大臣便宜行事·頭品頂戴·總理各國事務大臣薛、兵部侍郎·辦理三口通商大臣崇。
  同治三年六月二十九日照會
  (軍機處照會)

附件二:總理各國事務大臣薛煥等爲設官駐澳並葡人侵佔三巴門外之地事擬覆葡使照會


  照録擬照覆稿
  爲照會事。
  七月二十日接准貴大臣六月二十九日來文,代貴國政解明條約,均已閲悉。所稱領事官不得派商人,問討必行,此層與條約相符,望貴大臣速即照辦。至駐澳中國領事官一語,遍查條約,祇有大清國大皇帝任憑仍設立官員駐扎澳門字樣,並無中國領事官字樣,且中國官制亦無領事官名目,何得硬加以中國領事官之名,令人難解。總緣貴大臣尚未推求漢文條約之意故也。
  再,澳門地基向以三巴門爲界,近日有人自澳門來,言及前數年間,貴國人竟將三巴門以外之地侵佔數里,此層亦應早爲清理,將侵佔之地歸還中國,方昭和睦之誼。想貴大臣意存和好,定不存侵佔之心。
  今貴大臣既欲來天津換約,以上各事,或於換約前、或於換約後彼此理論明晰,以免互相生疑可也。
  (《澳門專檔》第三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