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卷
 

960 總理各國事務大臣薛煥等為公同酌改給葡使照會事致總理衙門函

*同治三年六月十一日(1864年7月14日)

  六月十一日總理各國事務大臣薛、三口通商大臣崇厚函稱:
  寄來給大西洋照會,將經收二字改爲辦理字樣,洵屬慮周思密,欽佩無似。並承諭再加斟酌,以歸妥善,尤徵虛懷若穀,不遺芻蕘之至意。
  煥等公同酌議末數行:本衙門亦不敢干預,雲雲。恐其誤解此意,又恐該使雖欲轉圜,若見照覆內無活動口氣,彼反不得主張。因遵諭酌改:本衙門惟願貴大臣仍遵條約,在天津與薛、崇大臣迅即商明互換,儻貴大臣尚有辯論之處,盡可與薛、崇大臣和衷商酌可也,雲雲。庶覺理直氣壯,使彼無可挑剔,既於我處不予以罅隙,亦可使彼知所歸宿也。
  又該使誤稱條約係二年所定一節,細思其中或係錯記,似無甚緊要。煥等前給該使照會內繕正時已將此層刪去,此件照覆,似亦無庸提及,因一併節去。擬即繕正,於本日晚間送交該領事轉寄。
  至煥等接據阿穆恩照會,並仍給與照覆辯論情形,並援案照鈔諭旨,令呂宋使臣閲看緣由,已於本日繕摺附片具奏,所有摺片底稿另備公牘呈閲,無煩贅述。
  寄來西洋使臣照會,本擬將酌易數語從後尾接扣繕寫送去,又恐前後接扣印花兩歧,致該使生疑,是以用空白照會紙通行另繕發交。兹特將原照會呈繳,即請查銷可耳。
  (《澳門專檔》第三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