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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8 總理衙門為希將條約未盡妥善之處公平辦理事致葡使照會
同治三年五月二十日(1864年6月23日)
五月二十日給西洋國照會稱:
准欽差大臣薛、崇由天津轉寄到貴大臣《預言明》一書,當經閲悉。恭查我大皇帝飭我欽差大臣前赴天津辦理條約,原因條約未經互換以前,內有取益防損之事,理應商辦妥善,並非預有不換約之定意。至貴大臣所言,去年本衙門照覆未題(提)和約章程,未能互換一語,又因此事先未明言。等因。
本衙門查,去年六月給貴大臣照覆,曾直言中國與貴國所雲條約尚未能互換,是此事早已明言,貴大臣一查本衙門去年照會便知。今貴大臣係貴國欽差大臣,薛、崇兩大臣係中國欽差大臣。本衙門去年六月照覆內既已明言未能互換,此時自應將取益防損之事商辦妥洽。貴大臣照會內互換之後本大臣既授全權以爲辦理換約之事,並是大西洋欽命全權大臣駐中國可允商量易約之事。等語。貴大臣既係貴國大君主授以全權,原爲隨時可用其權,以保條約永遠妥善,並非令貴大臣無權勉强換約,不顧日後能否妥善也。況既雲互換之後有可允商量易約之權,則互換之前更有可允商量易約之權。
爲此,照覆貴大臣,即希貴大臣細思當初彼此立約之美意,將條約未盡妥善之處公平辦理,方與貴國大君主授貴大臣以全權易約之竟相符也。
(《澳門專檔》第三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