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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7 總理衙門為葡使欲以中國不肯換約蠱惑各國實為狡詐事致總理各國事務大臣薛煥等函
同治三年五月二十日(1864年6月23日)
五月二十日給總理各國事務大臣薛、三口通商大臣崇函稱:
阿使所呈《預言明》書,以商量爲更改先派人不是以爲堅執不受商量地步,實屬狡詐。貴處燭透其奸,所擬照覆剖晰浄盡,力破馀地,已可使之無可置喙矣。本處擬給覆文,申其必當商量之故,早已言明,尚未能互換,無容矯强也。
昨於十七日前往法館晤談公事,柏爾德密果然稍稍談及此事,自必阿穆恩之信已經送到該館。本處即用貴處照覆之意作答,伊亦未爲深辯。如各公使再有話説,定當飛速寄知。
至阿使十五日所行照會,至十七日始行送到,其所稱登時回澳者,未知確否?若伊再有潛行來京之舉,則是行同鬼蜮,更可責以非欽使之所爲,不便接待以辭,使之無門可入,俾仍赴津就尊處範圍也。兹將本處同赫總稅司商擬照覆一件寄上,希閲畢封發,如有不妥之處,並希酌改。尊處備有空白,可代一書,看其如何舉動,即由尊處隨時酌定辦法。
再,本衙門擬覆照會內有並非預有不換約之定意,此句係與赫德公同商酌。緣阿穆恩欲藉口八年之事,以爲中國每當立約之時即預伏不肯換約之意,備以蠱惑衆國,是以必須直截打破,不但此次無不換約之定見,即當初議立和約之時,本無不願換約之意,伊始不得申其诪張之詞。至於照覆後銜應如何稱謂,即由貴處定擬,補寫發交,並將補寫式樣示覆可也。
再,本處十九日擬定覆函,於二十日早晨正封發間,接十九日來函,得悉阿使已經回澳。此時未屆互換之期,且伊以商人充當領事,諸凡違約,中國將來均屬有詞可措。兹仍將本處所覆照會一件寄閲,酌定後可交該國領事官轉寄該使。現在本處擬寄在京各公使照會,俟辦妥後即行知照閣下,俟各國有何議論,再當布聞。
至本處給阿使照覆內後幅所雲隨時可用其權及方與貴國大君主授以全權易約之意相符,並□令其無權,勉强換約各語,均係就彼之矛,刺彼之盾。據赫德雲,此意甚與外國之意相符。緣外國授換約之人以全權者,亦備於換約之前將彼此未盡妥善之處隨時有權妥商也。又據威使向赫德雲,此次阿使原有不換約之意,緣彼國亦欲有更改處,但不知爲何事,雲雲。一併布聞。
至商人充領事一節,此時擬緩提及,俾留爲將來辯駮之地,高明以爲然否?
(《澳門專檔》第三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