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卷
 

944 總理各國事務大臣薛煥等為葡約已定似難增入限制洋人入內地傳教等條款事致總理衙門函

*同治三年五月十八日(1864年6月21日)

  五月十八日總理各國事務大臣薛、三口通商大臣崇厚函稱:
  竊煥等於十五日將十四日與西洋公使阿穆恩議論情〔形〕縷呈鈞鑒。是日接奉津字第七十八號來函敬悉,一是洋人入內地傳教,示以限制,誠爲防患未然之至計。但西洋條款已定,其中並無傳教明文,似難再行增入。若呂宋使臣提及此層,自當遵示,將拐騙人口之事一並與之剖辯。
  西洋使臣自十四日晤面悻悻而去後,連日並無消息。兹於本日巳刻送來照會一件,大意謂條約業經該國主批准,如欲更改,是必有不欲換約之意,現附來請呈國政公文一紙,並聲明鈔録照會各國駐京公使。等語。
  煥等察其詞意,不過恃有法國在京相助,故敢仍爲崛(倔)强。然其文內既有可將不批准行之故先行告知可以議改,並互換後亦可易約等語,是其外强中乾,亦流露意之表。窺其立意,總恃法國爲護符,想法國必來總理衙門饒舌,如彼前來代辦,還希多方開導,以期得寸則寸,當可挽回一二。
  煥等即日給與照覆,與之逐層駮辯,以折其驕氣,不肯稍爲遊移,致爲所挾。雖該使公文內有即日回澳奏明該國主酌度之語,乃係外國以去要挾貫(慣)技。且伊既照會各國駐京公使,自必俟各公使覆信方有定見,遽行回澳之説,亦未可盡信。即使遽行回澳,將來亦不過換約而止,斷不致決裂生事。此時則未便稍爲放松,以期爭得一分之益。
  所有該使請呈國政公文,理應封送呈閲,其照會煥等及煥等給該使照覆各一件,一並鈔録呈閲。各國接該使信後有何話説,並望飛速示知,以便酌辦,是所叩禱。
  再,該使照會封筒上填寫欽命在京師全權大臣字樣,尾填五月十五日移,遲至本日始行送來,而此次官銜忽與前次名片不同,不知該使是否有意嘗試,抑有潛行入京之意,均未可必。煥等日內鎮靜以俟,並未向伊探詢,或者因我處並無動靜,始不得已遣人呈遞照會,抑或先行知照各國駐京公使,欲得有主見,再行知照煥等,使我猝不及備,其詭譎情形殊難揣測。
  又公文內凡彼全權大臣所定和約章程可彼該國之主不批准行等句,二彼字似係被字譯音之誤,並以質之高明。正在繕寫照覆,尚未送去,該使遣人持名片前來辭行,其虛驕之氣殊不可遏,然此等伎倆,無非欲急於換約起見,煥等亦斷不爲所搖也。

附件一:葡使《預言明》原文


  照録阿使原文
  預言明,照大西洋國大君主、大清國大皇帝所立定和約章程,在天津同治二年七月畫押用印爲據,計第五十四款內,理應二年之中互換。雖是凡彼全權大臣所定和約章程,可彼該國之主批准行,如有不批之故,當速爲先行告知,以照兩國自主,互相順敬。
  大西洋國與大清國所定條約章程,雖謂在天津約定,但兩國之大臣相議在京里定立條款,至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無不知其情節,有憑可證。即立定和約章程之事,該大臣在天津亦畫押,如此辦理,不得不由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吩咐而行,從此明鑒。該和約章程,大清國不得不准,而大西洋國既無推辭之意,已解於大西洋國大公會酌義允承,大西洋國大君主批准,特派本大臣授欽差全權前來,以憑與大清國全權大臣互換和約。
  本大臣去年番六月到澳時,即照會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所來之由。後總理衙門接照會,當經回覆,但回覆內未題和約章程不能互換一語。又本大臣來津後,大清國欽命全權大臣薛、崇著爲與本大臣辦理,彼此相會時未題别所爲之事,而總理衙門亦無他説。兩邊約定五月十四日各全權大臣會議,彼此將所奉上諭公同較閲後即行辦理換約之事,此時大清國全權大臣始言奉命在約內(商)量,有些更易。〔本〕大臣當經詳言,此事先未言明,到此光景而説之,不大方便,所以本大臣自不能從之,且不應(商)量更改大西洋國大君主所定批准之和約章程。惟是互換之後,本大臣既授全權以爲辦理換約之事,並是大西洋欽命全權大臣駐中國可允(商)量易約之事。本大臣已將此情理轉告兩全權大臣,此乃各國相交通行之禮也。本大臣以各大臣會議之先各異情形,又以所要(商)量更改和約與本國有損壞,切想必有不換約之定意,相應作罷。
  會今特知照薛、崇欽差大臣,本大臣即要回澳,先將此預言明服中國未及互換和約,並該欽差大臣及國政所辦理之事又未及換約緣由。本大臣將各情形具奏大西洋國大君主御覽,以爲便宜定度。
  此預言本大臣在天津同治三年五月十五日寫,仍用大西洋欽差即爲據。

附件二:葡使爲先行告知回澳事致總理衙門照會


  照録阿使照會
  爲照會,煩爲轉達事。
  照得貴大臣奉大皇帝著作爲全權大臣,以互換同治二年七月定約章程。兹因該約未及互換,本大臣將此緣由預言明一書附在公文內,請貴大臣轉呈貴國政,本大臣本日已將此預言明鈔録照會駐京各國欽差大臣。本大臣相應先行告知,本大臣登時要回澳。
  爲此,照會,順候近祉。須至照會者。

附件三:總理衙門爲條約未能互換其責任在彼事致葡使照覆


  照録給阿使照覆
  爲照覆事。
  五月十七日接准貴大臣照會附來公文一紙,請本大臣等轉呈國政,並知貴大臣已鈔録照會駐京各國欽差大臣。等因。
  查貴國與中國議立和約,載明俟兩國御覽,彼此批准更換,其意蓋謂彼國批准而此國不批准,似未便互換,並無絲毫勉强之意也。緣立約乃萬年和好之事,必於兩國有益,彼此均無損礙,方可行之永久。若有偏損之處,自應於未互換之前彼此和衷相商,將如何取益防損之處預爲言明,方免日後不便,此乃情理之至。
  今本大臣等欽奉大皇帝諭旨,命與貴大臣商酌,況所商之事於貴國並無所損,自當會議酌妥而行。且貴大臣自謂秉授全權,換約後可允商量易約之事。既可商量於互換之後,何難稍爲變通,商量於未換約之前?
  況去年六月間,我總理衙門給貴大臣照覆,亦曾有中國與貴國所立條約尚未能互換之語。原因其中有窒礙之處,故雲未能互換,欲俟貴國全權大臣前來,方可彼此互爲商辦。此時尚未屬兩年期限,趁此會商亦不爲遲。
  乃貴大臣五月十四日在公所相見,本大臣等將大皇帝飭商之件略題數語,貴大臣即起身回寓,不允相商,貴大臣如此舉動,似有輕藐之意。各國在中國之欽差大臣,凡遇商辦事件,從無似此行爲,況本大臣等乃係奉命飭與貴大臣商辦事件之人,尤不應稍有輕視。如貴大臣不以中國大皇帝之命爲重,是不以和好爲念,其必有不換約之定意,此責任在貴大臣,並不在本大臣等也。
  除將附來公文一紙轉給總理衙門查覈外,相應照覆。
  (《澳門專檔》第三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