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935 總理各國事務恭親王奕訢等奏請簡員作為全權大臣赴津與葡使換約摺
同治三年四月二十八日(1864年6月2日)
四月二十八日本衙門奏稱:
竊臣等准軍機處鈔録三口大臣崇厚奏稱,以西洋國使臣基瑪良士於同治元年議定通商條約,奏奉諭旨,畫押蓋印在案。該國派使臣阿穆恩來津,專爲互換前定之約。等因。於四月二十五日奉旨:該衙門知道。欽此。
臣等查,西洋國於同治元年派使臣前來定約,業經臣恆祺、臣崇厚與之議立五十四款。其第五十四款載明:兩國大臣定期畫押蓋印,約計限以二年,在天津互換。等語。按月覈計,應俟本年七月內方符換約之限。今限期尚未屆滿,該國即派使臣來津換約,難保不另有要求。且該國人駐居澳門,與中國腹地相連,在在均關緊要,必須時加防範,方免日後糾纏,以致辦理棘手。相應請旨,於臣等中特派一二員作爲全權大臣赴津,與之辦理換約。
除臣奕〔訢〕照案不開列外,謹將臣寶鋆等銜名繕具清單呈覽,恭請簡派一二員作爲全權大臣,攜帶臣衙門所存西洋國條約一分,前往天津,與該國使臣阿穆恩彼此互換,以期執守。所有西洋國使臣到津,請旨派員前往換約緣由,謹恭摺具奏。
附件:戶部尚書寶鋆等銜名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