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2 三口通商大臣崇厚為葡國遣使來津請互換通商條約鈔録原奏清摺事致總理衙門諮呈
*同治三年四月二十四日(1864年5月29日)
四月二十四日三口通商大臣文稱:
爲諮呈事。
案照本大臣於本年四月二十三日專摺具奏,爲西洋國遣使來津,請互換前年議定通商條約一摺。除俟奉到諭旨再行恭録諮呈外,理合先將原奏鈔録清摺諮呈。
爲此,諮呈王大臣,請煩查照施行。
附件:三口通商大臣崇厚奏請簡派大臣來津與葡使互換條約摺
照録奏稿
奏爲西洋國遣使來津,請互換前年議定通商條約,恭摺仰祈聖鑒事。
竊查同治元年,西洋國公使基瑪良士前來請議換通商條約,奉旨簡派工部侍郎臣恆,會同奴才商辦所有議定條約五十四款,由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具摺鈔呈御覽,奏奉諭旨,畫押蓋印在案。
兹於本月十五日據海關委員稟報,有西洋國公使到津,奴才當即函達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知照。旋於十六、十七兩日,該使阿穆恩兩次遣副使哈姓、翻譯官龔姓持名帖前來致意,並報明來津爲換約之事,奴才當即派委員前往答拜,該使面見委員,言詞謙遜。二十二日該使又遣副使並翻譯官前來,請與奴才訂期見面,以陳明來意。等語。當告以二十三日在公所相見。及期,該使隨帶官四員前來相晤,面稱奉西洋國君主特簡前來,授以全權大臣,互換和約章程,請奴才代爲轉奏。等語。
查西洋國前經議定條約,奏奉諭旨,畫押蓋印。一分存總理衙門,兩分由其使臣帶往。今該使阿穆恩前來係專爲互換前定之約,自應據奏請簡派大臣來津與之互換。
除由奴才諮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王大臣查照外,所有西洋國遣使到津請互換條約緣由,理合恭摺具奏。
(《澳門專檔》第三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