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卷
 

931 上海通商大臣李鴻章為葡使欲來津換約事致總理衙門諮呈

*同治三年四月二十二日(1864年5月27日)

  四月二十二日上海通商大臣文稱:
  據代理江南海關道應寶時稟稱,四月初五日接據大西洋國領事典題照會內開:照得本國欽派全權公務大臣·澳門總督阿,前與貴國定立通商和約,兹由澳來滬暫住,即須前赴天津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換立和約,以昭信守。等情。除照詢該使啟行日期另報外,稟請諮明總理衙門查照。等情到本大臣。
  據此,卷查同治元年,該西洋國公使基瑪良士求請議換通商條約,奉經欽派大臣恆,會同辦理三口通商崇,議定條約五十四款,於是年七月十八日在天津將畫押蓋印條約三分彼此互換,曾准鈔奏行知在案。今稱該使赴津換約,自係前次議定帶回蓋印之約,現屆互換,如期而來。
  據稟前情,除分諮辦理三口通商大臣崇查照覈辦外,相應諮呈。爲此,諮呈貴總理衙門,謹請查覈辦理施行。
  (《澳門專檔》第三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