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卷
 

930 三口通商大臣崇厚為葡國遣使換約如何具奏事致總理衙門函

*同治三年四月二十一日(1864年5月26日)

  四月二十一日三口通商大臣函稱:
  所有西洋國遣使前來換約之事,緣前奉諭函,令俟其來津即諮請王爺、大人以便具奏,是以昨於十八日接到該使公函,即遵照備具公牘,諮呈鈞案,並將細情詳細函陳。兹奏函諭以如無格閡之處,即由崇厚處具奏。等因。
  查該使到津時已有照會,徑由法領事代爲寄京,此時想已蒙電鑒。崇厚處祇接其公函一件,如遽行具奏,恐涉兩岐。崇厚現已擬有奏稿預備,尚未繕清,計十八日所發之五十四號信函並諮呈一件,昨日已可蒙鑒。及如仍照前議由王爺、大人具奏,即祈迅賜行知。如應由崇厚處先行具奏之處,亦候十八日信函覆示到津,再行繕發,以免歧異。
  (《澳門專檔》第三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