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卷
 

929 總理衙門為應俟葡使親來拜見面懇再爲代奏使其不敢輕視中國事致三口通商大臣崇厚函

同治三年四月二十日(1864年5月25日)

  四月二十日給三口通商大臣函稱:
  十九日接到總字第五十四號來函,藉悉西洋公使到津後,於十六日派副公使哈姓帶同翻譯龔姓與閣下會晤。各等情。查該國公使來津換約,閣下乃係原派定約大臣,該公使此次前來,自應一到津後即行親赴貴署拜見,求爲先容,乃僅遣副使前來,雖聲明該使不通語言,不諳禮節,然究屬有心倨傲。昨本處函內係請閣下於見該使後,如無格礙即爲代奏,今該公使既未親自奉拜,即爲缺禮,是仍有格礙也。若遽爲代奏,未免使該使視之太易,益啟覬覦。本處於布國公使至今未與見面,亦無非欲於初來時折其驕氣,庶以後有事稍易就辦。兹西洋公使既有缺禮之處,似亦應從此入手,少加挫折,俾不敢輕視中國。仍望閣下或於該國副使再來見時面露責備之意,或令委員等前往道達,俾使自知失禮,親來拜見面懇,然後再爲代奏,似於體制較爲得宣(宜)。希即妥酌行三(之)。
  至昨法國柏公使來函曾雲,西洋公使有遞本衙門公文,可否收受,本處已覆以俟換約後再爲投遞。兹該副公使在尊處稱有照會託法國公使轉遞。等語。或即此也。本衙門既未接彼公文,則入告之權仍在閣下,柏公使亦必將未接公文情形告知西洋公使,尊處正可從此得手,會心當不遠也。
  (《澳門專檔》第三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