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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4 全權大臣恆祺為條約甫定凡事須照約辦理事致葡使基瑪良士照會
同治元年八月初六日(1862年8月30日)
八月初六日恆堂給大西洋國基瑪郎士照會稱:
八月初四日由恭親王交下貴大臣照會一件,奉恭親王諭,現與貴國甫經議定條約,尚未互換,一切事件應仍由本大臣與貴大臣酌量辦理。
本大臣查,照會內開現在通商各口未便不設領事官,懇准前有領事官處並後所立領事官暫令署理。又據法國哥大臣代爲函商,令英國寶順行商人暫充貴國天津領事官。各等語。均與新定條約不符。
查條約內載明:各口領事官不得派商人兼充,領事官亦不兼做買賣。章程甫定,言猶在耳,似貴大臣不應遽忘。條約又載明:一切章程俟將來在天津互換後,方准通行照辦。是貴大〔臣〕設立領事官一事,須待條約互換後始能派立,亦不得違約派商人兼充。況此時尚非應行設立之時,貴大臣何以於章程甫定之初,便爾事事違約辦理?如以條約爲不必遵,則彼此又何必多費前此一番辯論耶?
本大臣惟知照約辦事,諒貴大臣亦必以爲然也。
(《澳門專檔》第三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