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卷
 

885 總理衙門爲請妥議澳門設官辦法事致兩廣總督勞崇光函

同治元年七月二十三日(1862年8月18日)

  七月二十三日給兩廣總督勞崇光函稱:
  西洋洋(衍字)國懇請換約通商一事,本衙門業經與之議定條約五十四款。內有澳門設官一款,先經本處與該使會議之初即持此議,與之辯論,幾至舌敝脣焦,始將如款説定,澳門仍由中國設官。
  查澳門本係中國地方,從前原有舊章可循。嗣因該國漸肆鴟張,遂致舊章未能全復。此次既經與之辯明,自應仍由中國設官。況現已載明條約,斷不能仍然不辦,此層關係甚重。未設官以前,必須統籌全局,以期計出萬全;既設官之後,尤須操縱得宜,以期有益無損。該處爲中國彈丸之地,即爲外國爭利之區。將來究竟能否設官?此項官員應設文職幾員,武職幾員?文職專司何事,武職何所責成?其設官後能否官爲收稅,以及如何巡防,如何稽查,能否聽中國所設之官指揮彈壓?至中國所設之官,必擇其熟習洋務者,方能於防閑之中寓覊縻之術。以上各節,不可不預爲籌及。
  本衙門於該處情形難以懸揣,務希閣下通盤打算,妥籌辦法。一面諮覆本處,一面由尊處詳細奏聞。
  總之,設官一事,既與該國議定,若延遲不辦,固爲外國人所輕,而辦理不善,不但啟外國人爭競之心,亦且失中國撫馭之體。全賴閣下碩謀遠慮,措置咸宜,幸勿稍留閑隙,致外國人有所藉口也。
  (《澳門專檔》第三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