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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4 總理衙門為鈔録新定葡約五十四款等諮行欽遵辦理事致兩廣總督勞崇光函
同治元年七月二十三日(1862年8月18日)
七月二十三日行兩廣總督勞崇光文稱:
前因西洋國懇請換約通商,當經本衙門奏明,奉旨派出本衙門大臣恆祺,會同辦理三口通商大臣崇厚與之商辦。兹已彼此商定條約五十四款,於七月十六日具奏,奉旨:依議。欽此。並附片一件,同日奉旨:依議。欽此。相應鈔録新定大西洋條約五十四款及原奏、附片,並恭録諭旨,諮行貴督,欽遵辦理,轉行知照廣東巡撫,一體遵辦,並將如何辦法聲覆本衙門可也。
原奏諭旨詳見七月十六日。
(《澳門專檔》第三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