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3 總理衙門為鈔録新定葡約及原奏附片並請轉行知照粵撫事致兩廣總督勞崇光諮文
同治元年七月二十三日(1862年8月18日)
欽命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爲諮行事。
兹因西洋國懇請換約通商,當經本衙門奏明,奉旨派出本衙門大臣恆〔祺〕,會同辦理三口通商大臣崇〔厚〕與之商辦。兹已彼此商定條約五十四款,於七月十六日具奏。奉旨:依議。欽此。並附片一件,同日奉旨:依議。欽此。相應鈔録新定大西洋條約五十四款及原奏附片,並恭録諭旨,諮行貴督欽遵辦理,轉行知照廣東巡撫一體遵辦,並將如何辦法聲覆本衙門可也。須至諮者。計鈔原奏片條款共一件。
同治元年七月二十三日
(《澳門專檔》第一輯)
附件一:總理衙門奏報於葡國條約內添列澳門設官一款片(略。文見879件附件。)
附件二:中葡《通商互換條約》文本同治元年七月十八日(1862年8月13日)
大清國大西洋國通商互換條約
同治元年
大清國大皇帝、大西洋國大君主因欲立定眞誠堅固章程,以存數百年前兩國和好貿易友誼,是以大清國大皇帝特派欽差全權大臣·總理各國事務·頭品頂戴·理藩院右侍郎·鑲紅旗蒙古副都統恆,會同欽差辦理三口通商大臣·內閣學士兼禮部侍郎銜崇,大西洋國大君主特派欽差全權大臣·內廷卿士·御賜聖奔多亞飛斯大銀星呂宋大銀星忠勇勳勞劍暨降生金星暹羅國大銀星·總督澳門等處地方水師總兵基,彼此將所奉便宜行事之上諭公同較閲,俱屬妥善。兩國全權大臣互相定議立條款,開列於左:
第一款
大清國大皇帝、大西洋國大君主及兩國商民照舊永遠敦篤友誼,兩國商民人等彼此僑居,皆全獲保護身家。
第二款
從前大清國與大西洋國來往交涉,所有前廣東之澳門彼此執政商辦各事,無論何時何處,或刻或寫,或兩面口訂之規例,現在既已新定和約章程,由兩國欽差便宜行事全權大臣公同妥定,畫押鈐印,將來祇此爲憑,彼此均應遵照新章辦理,一切舊章自應革除,永遠不得别有異議。
第三款
大西洋國總督澳門大臣,均是大君主欽差使臣,如有緊要事件,可以隨時進大清國京師,每年不過一次。除現在大清國大皇帝允准各國欽差駐京外,若嗣後再有另准秉權大臣長駐京師,大西洋國公使若遇方便,亦可照行。
第四款
將來兩國所派秉權大臣於居住之處,彼此無不按照情理相待,所有身家公所及各往來書信公文等件,全皆不得强動。
第五款
兩國公使所有費用,各由本國自備。大清國大皇帝願派欽差進大西洋國里斯玻亞京師僑居,無不各按品級,以禮相待,照西洋各國所派欽差無異。
第六款
大西洋國官員有公文照會,大清國官員均用大西洋國字樣書寫並翻譯大清國字相連配送。至於此次所定各款章程,亦應漢番字同寫,公同較對無訛,各以其國字爲憑。
第七款
將來兩國官員辦公人等因公往來,各隨名位高下,准用平行之禮。大西洋國大憲與中國無論京內京外大憲,公文往來俱用照會。大西洋國二等官員與中國省中大憲公文往來用申陳,中國大憲用札行。兩國平等官員照相並之禮,其商人及無爵者,彼此赴訴俱用稟呈。大西洋國人每有赴訴地方官,其稟函皆由領事官轉遞,領事官即將稟內情詞查覈適理妥當,隨即轉遞,否則更正或即發還。中國人有稟赴領事官,亦先投地方官一體辦理。
第八款
大西洋國大君主任憑設立領事等官,在中國通商之各口地方辦理商人貿易事務,並稽查遵守章程。中國地方官於該領事等官均應以禮接待,文移來往均用平行。凡領事官、署領事官與道員同品,副領事官、署副領事官及翻繹官與知府同品,其權職均與别大國領事等官無異。至所派之員必須西國眞正職官,不得派商人作領事官,一面又兼貿易。但不拘各口,西國若未便設立眞正領事官,暫令别國領事官料理,中國亦聽其便。
第九款
大清國大皇帝、大西洋國大君主願照彼此和好之誼定例,凡兩國民人無論在中國、西國,每處每事永遠皆如友睦之國相待。
大西洋國大君主現即諭令澳門官員實心出力,幫同防備該處。或有損害大清國各種情弊,必須時時加意籌辦,仍由大清國大皇帝任憑仍設立官員駐紮澳門,辦理通商貿易事務,並稽查遵守章程,但此等官員應係或旗、或漢四五品人員,其職任事權得以自由之處,均與法、英、美諸國領事等官駐紮澳門、香港等處各員辦理自己公務、懸掛本國旗號無異。
第十款
廣州、潮州汕頭、廈門、福州、寧波、上海、天津、牛莊、鎮江洋子江、九江、漢口、瓊州海南、臺灣、登州、淡水各等口地方,大西洋國商民家眷等,皆准居住來往,貿易工作,平安無礙,船貨隨時往來,常川不輟。
第十一款
大西洋國商民任便覓致諸色華庶勷執分內工藝,大清國官毫無限制禁阻。
第十二款
大西洋國商人運貨赴各處通商貿易,單照等件照各國章程,由各關監督發給。其並不攜帶貨物之民人專爲持往內地遊歷執照,由領事官發給,由地方官蓋印,經過地方如飭交出執照,應可隨時呈驗無訛放行。僱船、僱人裝運行李貨物不得攔阻,如其無照,其中或有訛誤以及有不法情事,就近送交領事官懲辦,沿途止可拘禁,不可凌虐。如通商各口有出外遊玩者,地在百里、期在三五日內,毋庸請照。惟水手船上人等不在此例,應由地方官會同領事官另定章程,妥爲彈壓。惟於江寧等處有賊處所,俟城池克復之後再行給照。
第十三款
大西洋國商民在通商各口地方租地蓋屋,設立棧房、禮拜堂、醫院、墳基,均按民價公平定議照給,不得互相勒掯。至於內地各處並非通商口岸,均議定不得設立行棧,以防華商假冒影射之弊。
第十四款
遊行往來、卸貨下貨,任從大西洋國商人自僱小船剝運,不論各項艇隻、僱價銀兩若幹,聽大西洋國商人與船戶自議,不必官爲經理,亦不得限定船數,並何船攬載及挑夫包攬運送。儻有走私漏稅情弊,查出該犯,自應照例懲辦。
第十五款
大西洋國屬民相涉案件,不論人、産,皆歸大西洋國官查辦。
第十六款
大清國人有欺凌擾害大西洋國人者,由大西洋官員知照大清國地方官自行懲辦。大西洋人有欺凌擾害大清國人者,亦由大清國官知照大西洋官一體懲辦。兩國交涉事件,彼此均須會同公平審斷,不得意存袒護,以昭允當。
第十七款
凡大西洋國民人控告大清國民人事件,應先赴領事官衙門投稟,領事官即當查明根由,先行勸息,使不成訟。大清國民人有赴領事官告大西洋國民人者,領事官亦一體勸息,間有不能勸息者,亦由大清國地方官與領事官會同審辦,公平訊斷。
第十八款
大西洋國民人,大清國官憲自必時加保護,令其身家全安,如遭欺凌擾害及有不法匪徒放火焚燒房屋或搶撂者,地方官立即設法派撥兵役彈壓查追,並將焚搶匪徒按例嚴辦。
第十九款
大西洋國船隻在大清國轄下海洋有被强盜搶劫者,地方官一經聞報,即應設法查追拏辦,所有追得贜物交領事官給還原主。
第二十款
大西洋國船隻有在大清國沿海地方碰壞擱淺或遭風收口,地方官查知,即設法妥爲照料護送,交就近領事官查收,以昭睦誼。
第二十一款
大清國民人因犯法逃在澳門,或潛住大西洋國船中者,大清國官照會大西洋國官訪查嚴拏,查明實係罪犯交出。通商各口儻有大清國犯罪民人潛匿大西洋國房屋,一經大清國官員照會領事官,即行交出,不得隱匿袒庇。
第二十二款
大清國人有欠大西洋國人債務不償或潛行逃避者,大清國官務須認眞查拏,如果係帳據確鑿、力能賠繳者,務須盡數追繳,秉公辦理。大西洋國人有欠大清國人債務不償或潛行逃避者,大西洋國官亦一體照約辦理,彼此不得徇私袒庇。
第二十三款
大西洋國商船應納鈔課,各按船牌可載若幹頓而納。一百五十頓以上,每頓納鈔銀四錢,一百五十頓正及一百五十頓以下,每頓納鈔銀一錢。既納鈔後,監督官給發執照,開明船鈔完納。
儻該船駛往别口,即於進口時將照送驗,自領執照。□日起以及四個月止,毋庸再輸船鈔,以免重復。
大西洋國屬民在各口用艇隻運帶客人行李、書信、食物及例不納稅之物,毋庸完鈔。儻該小船一並載運例應完稅之貨物,即按照一百五十頓以下之例,每頓納鈔銀一錢。
第二十四款
大西洋國商起卸貨物納稅,俱照咸豐八年各國稅則爲額總,不能較他國有彼免此輸之别,以昭平允而免偏枯。
第二十五款
一、輸稅期候,進口貨於起載時、出口貨於落貨時各行按納。
第二十六款
此次新定稅則並通商各款,日後彼此兩國再欲重修,以十年爲限,期滿須於六個月之前先行知照,酌量更改,若彼此未曾先期聲明更改,則稅課仍照前章完納,復俟十年再行更改,以後均照此限此式辦理,永行弗替。
第二十七款
大西洋國船主一進通商各口,欲將貨物在該口但卸幾分即卸,多寡照數納稅,其馀貨物欲帶往别口卸貨者,其稅銀亦在别口輸納。
第二十八款
大西洋國貨物在通商不論何口,既已按例輸納進口正稅,儻欲自入內地販運者,應照各國新定章程辦理。其在內地買土貨販運出口,或前赴長江各口、或欲運往外國,亦俱照各國新定章程辦理。
大清國各關書役人等如有不遵條例、詐取規費者,由大清國照例究治,儻有多收稅餉,查明實係誤收者,由大清國隨時酌辦。
第二十九款
凡船隻出口欲往通商他口並澳門地方,該船主稟明海關監督,發給專照,自是日起以四個月爲期,如係前赴通商各口,俱毋庸另納船鈔,以免重輸。
第三十款
大西洋國貨船進口並未開艙欲行他往者,限二日之內出口,即不徵收船鈔,儻逾二日之限,即須全數輸納。此外船隻出進口時並無應交費項,凡船進口,一到之時即應報明,以備查覈,如於二日時刻內漏報,照例罰辦。
第三十一款
大西洋國商人在各口自用艇隻運帶客人行李、書信、貨物及例不納稅之物,毋庸完鈔,儻帶例應完稅之貨,則每四個月一次納鈔,每頓一錢。
第三十二款
一、通商各口分設浮樁、號船、塔表、望樓,由領事官與地方官會同酌視建造。
第三十三款
一、稅課銀兩由大西洋國商人交官設銀號,或紋銀、或洋錢,按照道光二十三年在廣東所定各樣成色交納。
第三十四款
一、秤碼丈尺均按照粵海關部頒定式,由各監督在各口送交領事官,以昭畫一。
第三十五款
大西洋國船隻欲進各口,聽其僱覓引水之人,完清稅務之後,亦可僱覓引水之人帶其出口。
第三十六款
大西洋國船隻甫臨近口,監督官派委員弁丁役看守,或在西洋船、或在本艇,隨便居住,其需用經費由關支發,惟於船主並該管船商處,不得私受毫釐,儻有收受查出,分别所取之數多寡懲治。
第三十七款
大西洋國船隻進口限一日,該船主將船牌艙口單各件交領事官,即於次日通知監督官,並將船名及押載頓數、裝何貨物之處照會監督官,以憑查驗。如過限期,該船主並未報明領事官,每日罰銀五十兩,惟所罰之數總不得逾二百兩以外。至其艙口單內,須將所載貨物詳細開明,如有漏報揑報者,船主應罰銀五百兩,儻係筆誤,即在遞貨單之日改正者,可不罰銀。
第三十八款
監督官接到領事官詳細照會後即發開艙單,儻船主未領開艙單擅行下貨,即罰銀五百兩,並將所下貨物全行入官。
第三十九款
大西洋國商人上貨下貨,總須先領監督官准單,如違即將貨物一並入官。
第四十款
各船不准私行撥貨,如有互相撥貨者,必須先由監督官處發給准單方准動撥,違者即將該貨全行入官。
第四十一款
各船牌完清稅餉之後方准發給紅單,領事官接到紅單始行發回船牌等件,准其出口。
第四十二款
至稅則所載,按價若幹抽稅若幹,儻海關驗貨人役與大西洋國商人不能平定其價,即須各邀客商二三人前來驗貨,客商內有願出價銀若幹買此貨者,即以所出最高之價爲此貨之價式,免致收稅不公。
第四十三款
凡納稅實按觔兩秤計,先除皮包粉飾等料,以浄貨輕重爲准。至有連皮過秤、除皮覈算之貨,即若茶葉一項,儻海關人役與大西洋商人意見不同,即於每百箱內聽關役揀出若幹箱。大西洋商人亦揀出若幹箱,先以一箱連皮過秤,得若幹觔,再秤其皮,得若幹觔,除皮算之,即可得每箱實在觔數。其馀貨物凡係有包皮者,均可准此類推。儻再理論不明,大西洋國商人赴領事官報知情節,由領事官通知監督官商量酌辦,惟必於此日稟報,遲則不爲辦理。此項尚未論定之貨,監督官暫緩填簿,免致後難更易,須俟秉公覈斷明晰,再爲登填。
第四十四款
大西洋國貨物如因受潮濕以致價低減者,應行按價減稅,儻大西洋國商人與關吏理論價值未定,則照按價抽稅條內之法置辦。
第四十五款
大西洋國商人運貨進口,既經納清稅課者,凡欲改運别口售賣,須稟明領事官轉報監督官委員驗明實係原色原貨,查與底簿相符,並未拆動抽換,即照數填入牌照,發給該商收執,一面行文别口海關查照,仍俟該船進口查驗符合,即准開艙出售,免其重納稅課。如查有影射夾帶情事,貨罰入官。至或欲將該貨運出外國,亦應一律聲稟海關監督驗明,發給存票一紙,他日不論進口出口之貨,均可持作已納稅餉之據。至於外國所産糧食,大西洋國船裝載進口未經起卸,仍欲運赴他處,概無禁阻。
第四十六款
大清國各口收稅官員凡有嚴防偷漏之法,均應相度相宜,隨時便宜設法辦理,以杜弊端。
第四十七款
大西洋國船隻獨在約內准開通商各口貿易,如到别處沿海地方私做買賣,即將船貨一並入官。
第四十八款
大西洋國商船查有涉走私,該貨無論式類價值,全數查抄入官外,俟該商船帳目清後,亦可嚴行驅除,不准在口貿易。
第四十九款
約內所指大西洋國商民罰款及船貨入官,皆應歸大清國收辦。
第五十款
大西洋國師船别無他意,或因捕盜駛入大清國無論何口,一切買取食物甜水、修理船隻,地方官妥爲照料,船上水師各官與大清國官員平行相待。
第五十一款
所有米糧各樣食物,鎗礮、火藥、火器等件及一切貨物,大西洋國商人並船不得私行販運赴有賊處所接濟賊匪,違者一經查出,將船貨全行入官,其違例之商人仍交大西洋國照各國例嚴行懲辦。
第五十二款
大清國所有准與各國有利益之事,大西洋國亦一律照辦。至各國如有與大清國有利益之事,大西洋國亦要出力行辦,以昭睦誼。
第五十三款
既經和好,儻有一事二國大臣各執一理,彼此辯論未免近於爭執,不得清釋,今議定如日後大清國與大西洋國儻有各持己見、辯論不清之事,任其各爲約請同有和約之别國大臣從中剖斷,若請來之二位大臣意見不同,二國再爲另請他國之大臣決意定斷。
第五十四款
所有議定以上章程,兩國大臣定期畫押用印,自是年起,約計限以二年,俟大清國大皇帝、大西洋國大君主彼此批准,即在天津互換,抑或在廣東由兩廣總督與大西洋國大臣互換亦可。經互換後,中國即將此章程徧行各省大憲一體照行,兩國大臣仍畫押用印爲據。
同治元年七月十八日
大清國欽差全權大臣·總理各國事務·頭品頂戴·理藩院右侍郎·鑲紅旗蒙古副都統恆
大清國欽差·辦理三口通商大臣·內閣學士兼禮部侍郎銜崇
大西洋國欽差全權大臣·內廷卿士·御賜聖奔多亞飛斯大銀星忠勇勳勞劍暨降生金星暹羅國大銀星·總督澳門等處水師總兵基
(外務部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