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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7 總理衙門為條約已在京蓋印畫押葡使到津即與之畫押換約共繕備三份分存於兩國及澳門事致三口通商大臣崇厚函
同治元年七月十四日(1862年8月9日)
七月十四日給三口通商大臣崇厚函稱:
昨泐一函並鈔寄大西洋條約稿本,奉懇酌定,諒邀青照。
此事本應靜候覆示,由兄親帶各本赴津,會同吾弟畫押,方爲正辦。惟基公使以澳門事多,未便久住在京,定於十四日起程赴津,搭坐便輪船回粵。恐候兄赴津再行畫押互換,致有耽延,誤其輪船之便,堅請通融辦理。兄以此説與王爺、文博翁諸位相商,兄即在都中畫押。
兹已於十三日申刻,面與該使,於所定條約內蓋印畫押。時將兩國合訂條約三分,交委弁億年等賫送臺端。該使十四日起程,約十六七日到津。俟伊到津後,即請閣下畫押,與之互換,以符前奏在津互換之意。蓋此次兄雖在京畫押,而互換則在天津,即坐實在津互換,以免他國援以爲例,希冀進京換約也。
條約本內年月下日期未填,吾弟何日與換,即煩填明何日。至此次所繕條約內一本係該使自行繕寫,筆誤太多,雖經該司員等逐加覈對,恐尚有未盡,仍煩飭人再爲一磨,如有錯誤,即可代爲更改。至字句之間,或有未妥之處,亦望指出,與該使商改。好在其紙質太厚,少有磨刮,尚無不可也。
至所以需用三分者,蓋將來互換後,一存中國,一由基公使專人賫送回國,而一則該公使留存澳門備查。三分內有一分繕寫極爲潦草者,言明此本將來作爲存澳之本,其最佳者存中國,略可者交基使賫回本國。其本面上均用紅籤注明,望即查照辦理矣。
至要此事刻已辦具奏稿,定於一二日入奏,摺內已將兄不赴天津,徑由吾弟畫押與換一層奏明,亦於一二日即將奏底鈔録,寄閲尊處。與換後,如須出奏,可少候一二日,以免兩歧也。
(《澳門專檔》第三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