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卷
 

853 總理各國事務恭親王奕□為應俟派出大臣函商換約及一切章程須彼此獲益事致葡使基瑪良士照會

同治元年五月十四日(1862年6月10日)

  五月十四日給大西洋國照會稱:
  五月初六日由法國哥大臣遞到貴大臣照會一件,本爵業經閲悉。查換約通商一節,現在法國及俄、英、美、布各國均已酌定章程通行,今貴國既稱久住中華,自未便獨薄於貴國,不爲允與商辦。惟此事係兩國公議之事,一切章程,自應俟派出大臣彼此函商辦理。
  兹本爵特與貴大臣言明,將來所議,但有利於貴國而無損於中國之事,本爵定當允爲照辦,若祇顧一面得利,不問中國可行與否,貴國自必無此等事。總之,事貴持平,言宜有信,當此初議和約之時,必須彼此均有裨益,方能往返函商,行之久遠。本爵之意如此,想貴大臣久處中國,既奉命而來,亦必公允存心,以期永敦和好也。
  (《澳門專檔》第三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