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卷
 

823 寄諭閩浙總督裕泰等著將搶斃夷人匪犯按律懲辦並將戳斃民人之兇夷解送廣東查辦

道光三十年十二月初八日(1851年1月9日)

  軍機大臣字寄閩浙總督裕、福建巡撫徐。道光三十年十二月初八日奉上諭:
  劉韻珂、徐繼畬奏匪船槍(搶)斃夷人,並上岸夷人戳斃民人,現分别照例辦理。等語。據稱蘇以天即國夷人發士、呂吉士在內洋突遇賊船被槍(搶),將發士刺落水中淹斃。現將匪船上之朱青青等四名拏獲,著徐繼畬於現獲匪犯內先行嚴訊兇犯確係何人,按律定擬懲辦,如裕泰現已抵任,即會同研訊明確,務使民夷各得其平,毋任稍有偏倚,致令别生枝節。
  其上岸黑夷用刀戳斃民人林舉爲一案,既據查明,福州並無大西洋葡萄牙國領事官,即著遴委妥員,將兇夷唵波啰、啥二名解送廣東,交徐廣縉查照條約辦理。
  另片奏,接據琉球國諮稱,呤尚未撤回。等語。已有旨諭徐廣縉妥爲勸諭,並將夷人戳斃民人一案亦諭令妥辦矣。將此諭令知之。
  欽此。遵旨寄信前來。
  (軍機處上諭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