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卷
 

820 兩廣總督徐廣縉等奏報遵旨查明大西洋並無羅類思其人亦未隨同耆英辦理夷務摺

道光三十年九月三十日(1850年11月3日)
  兩廣總督臣徐廣縉、廣東巡撫臣葉名琛跪奏,爲遵旨確查,據實密奏,仰祈聖鑒事。
  竊臣等於九月二十一日承准軍機大臣密寄,道光三十年八月十七日奉上諭:據刑部奏審擬民人丁光明赴大學士耆英宅內呈遞稟函一案,已照議將該民人發遣矣。惟該犯供稱,有大西洋國羅瑪府人羅類思,曾至山東泰安府城外店內住宿,該犯與同教人郭四投注服役。羅類思在廣東隨耆英辦理夷務有功,後自山東赴上海備蓋房屋居住,並於二十九年三月間,遣手下人高姓來京探聽,旋即出京。等語。著各該督撫密委妥員,詳加查訪,有無羅類思及高姓其人,是否在內地居住,何時到過上海及泰安府,逐一查訪明確,據實密奏,毋稍張皇漏泄。將此各密諭知之。欽此。
  查九月中旬,廣東紳士由京寄到家信,即徧傳有民人丁光明赴大學士耆英宅內投遞稟函之事,並言羅類思既隨同耆英辦理夷務,何以數年之久,廣東竟毫無見聞?等語。兹恭奉密諭,復面詢委辦夷務之紳士候選道伍崇曜,據稱大西洋並無羅類思其人,耆英在此辦理夷務數年,委用皆係官紳,且外夷百般要挾,焉肯爲其所用?至於該夷人曾否前赴山東、上海、廣東,亦絶無所聞。參旁互證,衆口僉同,是羅類思並未隨同耆英辦理夷務,似屬可信。惟丁光明何以膽敢憑空結撰投遞信函,總不能無因,抑或爲人所使,種種疑竇,其中尚有别情。
  除密委妥員隨時再行訪查外,所有遵旨查明緣由,臣等謹據實密奏,伏祈皇上聖鑒。謹奏。
  道光三十年十月二十二日奉硃批:覽奏均悉。欽此。
  九月三十日
  (軍機處録副奏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