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806 兩廣總督耆英等奏報遵旨訊明湖北獲解傳教夷人飭交西洋夷目收管摺
道光二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1846年9月18日)
協辦大學士·兩廣總督臣耆英、廣東巡撫臣黃恩彤跪奏,爲遵旨訊明湖北獲解傳教夷人,飭發西洋夷目收管,恭摺覆奏,仰祈聖鑒事。
竊臣等承准軍機大臣字寄,道光二十六年二月初五日奉上諭:據裕泰等奏,盤獲傳教之西洋夷人,解赴廣東。等語。該夷因在沿海等處地方游行,來至湖北傳習天主教,既能講説內地語言,且又剃髮,是否確係西洋夷人,抑係沿海匪徒飾混詐冒,著耆英、黃恩彤於湖北委員將該夷人解到時詳細研鞫,如係匪徒假冒,即從嚴懲辦,儻實係西洋夷人,别無不法情事,即著斟酌情形,妥爲辦理。原片鈔給閲看。將此諭令知之。欽此。
旋准湖北省諮,解到西洋夷人納巴羅即陸懷仁一名,飭據廣東按察使嚴良訓、委員候補道趙長齡,督同廣州府詳細研鞫,據該夷人納巴羅即陸懷仁供,年三十八歲,大呂宋國人,幼習天主教,道光二十一年從羅瑪圖來到廣東澳門,又到香港,有西洋人扶昭靈給予盤費,令伊到湖北傳教。二十三年七月,由香港搭船上海,恐沿途盤詰,剃去頭髮,學習內地言語。旋從上海起身,獨自游行,僱人挑送行李,因不識路經,於二十六年四月走到湖北沔陽、潛江、京山一帶即被拏獲。伊所習天主教止係勸人爲善,並無不法别情是實。等供。反覆究詰,矢口不稱,由該司道等詳解前來,臣等親提覆訊無異。
伏查該夷納巴羅以外夷輒赴內地,希圖傳教,殊屬有違定約。惟既據訊明實係大呂宋國人,並無别項不法情事,當經詢之在粵夷人,亦有與納巴羅素相認識,其非匪徒飾混詐冒,實屬可信。該國並無領事在粵,應即發交西洋夷目嚴加管束,以免再出滋事。
除將納巴羅即陸懷仁飭發香山縣轉交西洋理事收管外,合將訊辦緣由恭摺覆奏,伏乞皇上聖鑒。謹奏。
道光二十六年九月初四日奉硃批:另有旨。欽此。
七月二十八日
(軍機處録副奏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