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687 欽差兩江總督林則徐奏報喳噸實已回國現在查明夥黨一併驅逐片
道光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①(1839年5月4日)
臣林則徐跪奏。
再,臣承准軍機大臣字寄,道光十九年正月廿七日奉上諭:本日據鄧廷楨、怡良奏稱,諭逐港腳夷商喳噸,現在下澳附船回國。等語。該夷喳噸,來粵貿易多年,所有躉船鴉片多半係其經營,實爲奸夷渠魁,現因稽查嚴密,恐懼圖歸。雖據該督等奏稱該夷請牌下澳,於臘月底定可開行,但該夷盤踞既久,黨羽必多,現在各躉船尚未回帆,其所存煙泥豈肯即行拋棄,難保不别肆詭謀。著林則徐嚴密訪查,該夷喳噸是否實已下澳開行?約於何日起椗?如尚在逗留,即著嚴行驅逐,據實覆奏,務使奸夷盡去,痼弊悉除,方爲不負委任。將此諭令知之。欽此。
臣查該夷喳噸於上年十二月十二日請牌下澳,附搭港腳船回國,業經臣於奏報到粵摺內查明聲敘在案。兹復欽奉諭旨,著臣嚴密訪查。當即欽遵,密諮粵海關監督臣豫堃,諭飭洋商伍紹榮等確切查稟,並札澳門同知轉諭在澳之西洋夷目唩嚟哆,查明喳噸實係何日自省到澳,附搭何船,於何日由澳開行回國,據實稟覆。一面暗遣妥人,改裝前赴澳門密加訪問去後。嗣准豫堃諮,據署澳門同知蔣立昂轉據唩嚟哆稟覆,喳噸於上年十二月十三日由省到澳,即於十六日由澳附搭港腳
船開行回國。又據洋商伍紹榮等稟同前情,與臣遣人赴澳密查均屬相符。是喳噸實已於上年十二月間搭船回國,並未在省在澳逗留,毫無疑義。
惟該夷販賣鴉片來粵多年,誠如聖諭:盤踞既久,黨羽必多。所存煙泥豈肯即行拋棄。臣先經訪得現住省城義和行之噸,即係喳噸之弟,又
哋
、
哋
,皆喳噸之外甥,並有代伊管帳之
哋
,亦在該行居住,是該夷雖去,而買賣帳目仍有人代爲經理。此次義律稟繳鴉片雖係籠統開報,並未分析某夷名下若干,而躉船船戶僉稱喳噸居其大股,是該夷存積之煙,不致另有囤貯。臣與督臣鄧廷楨面商,喳噸既已逃回,務當使之永不敢來,方爲善策。此時煙土雖已收繳,其夥黨亦必驅除,如
噸、
哋
、
哋
、
哋
之類,現皆給諭洋商,令與向賣鴉片著名之夷人
哋等一併驅逐回國,庶可杜絶奸夷蹤跡,免致勾結盤踞,誘惑內地良民,復貽地方之害。
所有遵查喳噸實已回國,現在查明夥黨一併驅逐緣由,謹附片覆奏,伏乞聖鑒。謹奏。
道光十九年四月十五日奉硃批:另有旨。欽此。
(軍機處録副奏摺)
注:
① 此爲考證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