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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 兩廣總督鄧廷楨等奏報遵旨諭逐住省夷人現已下澳搭船即行回國摺
道光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1839年2月11日)
兩廣總督臣鄧廷楨、廣東巡撫臣怡良跪奏,爲遵旨諭逐住省夷人,現已下澳搭船,即行回國,恭摺奏祈聖鑒事。
竊臣鄧廷楨前經會同陞任廣東撫臣祁欽遵諭旨查明,前給事中許球原奏內聞之坐地夷人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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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無其人外,喳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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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噶唔八名均以貿易來粵住省,久暫不一。因查無作奸確據,分别各該夷事務繁減,取具限狀,諭令依期下澳回帆,當經附片覆奏在案。嗣據總商伍紹榮等先後稟報,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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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噶唔四名已由省、由澳附搭便船回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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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商務未竣,請下澳居住或暫赴省清理,不敢無故逗遛。惟喳噸一名以其貨船絡繹,又住省年久,帳項繁多,求展歸期,俾使留省照料。臣鄧廷楨以該夷喳噸既不回帆,又不下澳,雖其貿易較多,豈容玩視奏案,獨任久踞省垣。節經嚴加驅逐,並與臣怡良諭以該夷縱有帳項未收,盡可議分年限,由該國熟船陸續帶還歸款,無虞虧折。天朝法度森嚴,儻始終昧於進退,藉端再涉遷延,定即從嚴拏究去後。兹於十二月十五日據總商伍紹榮等稟稱:港腳夷商喳噸因貿易帳項諸務頃已佈置清釐,業於本月十二日請牌下澳,附搭港腳
船回國。查
船亦已於本月十一日請牌出口,該夷喳噸月底定可開行。等情。臣等覆查無異。
除再飭總商查明該夷開行回國日期稟報察覈外,謹合詞恭摺具奏,伏乞皇上聖鑒。謹奏。
道光十九年正月二十七日奉硃批:知道了。欽此。
十二月十八日
(軍機處録副奏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