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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 諭將百齡等酌籌之民夷交易章程照軍機大臣等所議行並申訓嗣後與夷人交易辦法
嘉慶十四年五月十九日(1809年7月1日)
嘉慶十四年五月十九日,奉旨:
軍機大臣會同長麟議覆百齡等酌籌民夷交易章程,分别應准應駁具奏,所議甚是。嗣後各國護貨兵船,俱不許駛入內港;夷商銷貨,令即依限回國,並令洋商早清夷欠;其澳內西洋人,不准再行添屋,民人眷口亦不准再行增添;引水船戶給照銷照,俱責成澳門同知辦理;夷商買辦,選擇殷實之人始准承充。至向來夷貨到澳,皆由該國自行投行,公平交易,以順夷情,今該督等請由監督不論殷商乏商按股籤掣、竟似以外夷貨財爲調劑乏商之計,事不可行,著仍查照例妥協辦理。
欽此。
(《清代外交史料》嘉慶朝第三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