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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 兵部尚書明亮等奏聞陽春孫玉庭辦理英兵入澳一事均各有過遵旨分别議處摺
嘉慶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1809年1月14日)
兵部尚書·一等子臣明亮等謹奏,爲遵旨議處事。
內閣鈔出,嘉慶拾叁年拾壹月貳拾壹日奉上諭:吳熊光於<IMG =a252710AA>咭唎夷船擅入澳門,並不親身前往設法驅逐,業經照部議革職。因思,陽春身任將軍,職居總督之前,遇有海疆要務本應具奏,況前據吳熊光奏稱,該將軍挑派滿營官兵預備調遣,何以並無一字奏及;孫玉庭以巡撫大員,於吳熊光辦理軟弱錯謬之處,未能據實參劾,轉以支飾空言隨同列銜具奏,皆有應得之咎。陽春、孫玉庭,均著交部議處。欽此。欽遵。鈔出到部。
查,陽春係鎮守該處將軍大員,當
咭唎夷船擅入澳門之時,理應一面奏聞,一面調遣官兵,設法驅逐。乃該將軍既不即行具奏,迨至挑派滿營官兵預備調遣,又並無一字奏及,竟不以海疆要務爲事,實屬不職,請將廣州將軍兼世管佐領陽春照溺職例革職,其所兼世管佐領,俟命下之日,移諮該旗照例辦理。至孫玉庭係巡撫大員,於總督吳熊光辦理軟弱錯謬之處,未能據實參劾,欽奉諭旨交部議處。查已革總督吳熊光辦理錯謬之處,該撫在同城,既未據實參劾,轉以支飾空言隨同列銜具奏,應請將廣東巡撫調任貴州巡撫孫玉庭,於吳熊光革職上減爲降叁級調用,毋庸查級議抵,任內有革職留任之案,無級可降,應行革任。
是否有當。伏候訓示遵行。
再,此案係兵部主稿。合併聲明。
謹奏請旨。
嘉慶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兵部尚書·一等子臣明亮 署經筵講官·尚書臣劉權之 左侍郎臣普恭 左侍郎·署禮部左侍郎臣邵自昌 右侍郎·暫署工部左侍郎臣成書 右侍郎·署戶部右侍郎臣周興岱 大學士·管理吏部事務臣慶桂 吏部尚書臣瑚圖禮 尚書臣鄒炳泰 署左侍郎臣覺羅桂芳查工 左侍郎臣潘世恩 右侍郎臣德文 署右侍郎臣戴聯奎
(軍機處録副奏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