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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寄諭廣東巡撫郭世勳處理
哆嚧戮斃民命案援例不當著傳旨申飭
乾隆五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1792年1月17日)
大學士·公阿〔桂〕、大學士·伯和〔珅〕字寄廣東巡撫郭〔世勳〕,乾隆五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奉上諭:
郭世勳奏,澳門夷人
哆嚧戮斃民命,審明辦理一摺,此案
哆嚧因鬬毆連斃二命,自應按例即行絞決。乃摺內又稱,澳門地方民番謀故鬬毆等案,若夷人罪應斬絞,驗訊明確,即飭地方官依法辦理。等語。所奏太不明晰。
哆嚧既經按例絞注,是應絞之犯,何以又將夷人罪應斬絞之例牽引聲敘。該撫於此等審擬案件,何漫不經心,牽混若是耶。郭世勳著傳旨申飭。
欽此。遵旨寄信前來。
(軍機處上諭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