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卷
 

284 廣東巡撫孫士毅奏報押解洋行商人認罰銀兩並請毋庸添設西洋人久住省城轉遞信件片

乾隆四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1784年12月22日)

  臣孫士毅跪奏,洋行商人認罰銀十二萬兩,奉旨解赴河南漫工充用,現據該商等備齊水腳鞘價,請撥款墊解。臣已飭令藩司陳用敷即日兌□,委員押解起程。
  再,查哆啰管理洋人寄信事務,現已遵旨革退,押交澳門回伊本國。臣思,內地民人傳習天主教,皆由夷人常住洋行,與附近民人往來熟悉,致啓勾引弊端。查定例,西洋人通達鄉信,在廣省者呈報海防同知及南海縣查收,將原封交與提塘遞至京城,送欽天監轉付本人;其在京洋人,令其將所寄書信交與提塘遞至廣省,由同知、知縣查收,將原封轉給行商,該同知、知縣亦隨時詳總督衙門查核。是洋人書信往來,既有行商經手,即可隨時寄交,似無庸另設專管洋人久住省城,以致滋生事端(硃批:不在此)。
  現與粵海關監督穆騰額面商,意見亦復相同。理合附片具奏。是否可行,伏乞皇上訓示。謹奏。
  同日奉硃批:已有旨了。欽此。
  (軍機處録副奏摺)
  注:
  ① 此爲考證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