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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兩廣總督蘇昌等奏報洪任輝已釋押回國及荷蘭船哨互毆致死委員眼同行刑摺
乾隆二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1763年1月28日)
兩廣總督臣蘇昌、署廣東撫臣明山謹奏,爲夷犯釋押回國,恭摺奏聞事。
竊照
咭唎國夷犯洪任輝奉旨圈禁三年,扣至本年九月十七日限滿,經臣蘇昌奏明,俟屆期釋逐回國,於本年八月二十六日欽奉硃批:覽。欽此。隨行司委令澳門同知圖爾兵阿,於九月十七日將洪任輝押交夷船收管,一面派委文武員弁在夷船處所看管巡防。今有
咭唎夷商嗎咑船隻開行,臣等復飭令各委員眼同管押出口去後。今據圖爾兵阿等稟稱,親至嗎咑船內目擊洪任輝在彼船上,押令該船於十一月二十四日起椗開行,洪任輝尚知感畏,在船行禮叩謝,由虎門出口放洋而去,取有嗎咑夷筆收領。等情,呈送前來。所有夷犯洪任輝釋押回國緣由,理合會摺奏聞。
再,今歲各國夷人在粵,俱安靜守法,並無與民人交涉爭競之事。惟本年十一月初三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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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死。臣等當即飭令交出兇番究擬間,旋據該國夷商大班嚧哩以該船回帆在即,稟請照乾隆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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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即在本船處死之例,請委員監視正法。臣等查係夷人自相戕殺,似應俯順夷情完結,俾得早日回棹。隨於十一月十五日派委兩標中軍會同文員前往該船,眼同衆夷將兇番咉用索擊上桅杆勒死,棄屍海中,衆夷念經叩謝,即於次早十六日揚帆回國訖。合併附摺奏聞,伏祈皇上睿鑒。
謹奏。
乾隆二十八年正月十五日奉硃批:覽。欽此。
十二月十五日
(軍機處録副奏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