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卷
 

233 刑部尚書舒赫德爲住京西洋人王志誠等稟告葡萄牙船隻帶走在澳法國人事呈文

乾隆二十七年七月(1762年8月)

  舒赫德具呈公·尚書,貴尚書身體可好,隨行人等均安乎。
  七月二十四日,住京西洋人王志誠、錢德明呈文和王,王遂轉交與我。內稱,據聞博爾都噶爾國派船帶回該國住澳門之人,將法蘭西國三人亦一併解送西洋。謹請具奏,勿將此三人遣回。等因呈文。我遂傳來欽天監監正劉松齡問曰,王志誠等呈文時,曾否告訴爾,西洋人來澳門居住或返回,是否告訴我地方官,此前有無類此事件。據劉松齡告稱,王志誠等呈文時,並未告訴我,我等西洋人來澳門貿易後,在彼居住或返回之處,均無需稟報地方官,此前亦無此等之事。再,此事王志誠等亦係聽聞傳言,不明其眞僞,即使屬實,其具奏行文之間,倘若博爾都噶爾人等已將此三人帶往,又如何辦理耶。等語。我又問李尚書曰,住澳門西洋人等事務,地方官是否過問。答曰,先是西洋人來澳門貿易,租住房屋,彼之往返,我概不過問,唯與我民發生毆鬬事件,由我辦理。彼等之間有事,我並不過問。等語。
  此事不宜辦理,遂交付劉松齡轉諭王志誠等外,特此稟告公·尚書。其呈文一併呈覽。

附件:在京西洋人王志誠爲葡萄牙船隻帶走住澳門法國人事呈和王文


  具呈王爺:
  聽聞博爾都噶爾國王派船解回該國在澳門居住之數人,其中有三位我法蘭西朋友,辦理我等之事務,爲遞送我等親友之信件,供給應用物件,共住一堂。此三位我等之友,一姓衛(原注:衛類斯)、一姓何(原注:何天章)、一姓曹(原注:曹士林),已在澳門年久體衰,並不食博爾都噶爾國俸餉,安分守業。兹聞博都噶爾國船抵澳門,將三巴堂居住人等概行執解,並不分國别,將我法蘭西國三位朋友一併遣往西洋。等語。我法蘭西國距此六萬馀里,是以我等之冤屈無法稟告我國王,窘迫至極,唯有仰仗聖慈外,亦仗王爺之慈悲。謹請王爺將我等之冤屈奏聞,諭令廣東總督勿遣我等之三位朋友返回。新到船隻不久即行起航,情形甚是緊急,是以越快越好,我等之三位朋友若勉强在澳門,恐博爾都噶爾國人難爲彼等,請准我等之三位朋友居於廣州府一小地方,或居澳門附近廣州府地方,照常辦理我等之事務。我法蘭西國人,奉聖祖仁皇帝命來華,令住皇城者實,嗣後法蘭西國人紛至沓來,在華效力,博爾都噶爾國人祇能管本國之人,不能管法蘭西人,倘若中國皇帝仁及海外,准他國之人在中國居留,與博爾都噶爾國王並無關繫。
  (軍機處滿文録副奏摺)
  注:
  ① 此爲考證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