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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刑部尚書舒赫德爲住京西洋人王志誠等稟告葡萄牙船隻帶走在澳法國人事呈文
乾隆二十七年七月①(1762年8月)
舒赫德具呈公·尚書,貴尚書身體可好,隨行人等均安乎。
七月二十四日,住京西洋人王志誠、錢德明呈文和王,王遂轉交與我。內稱,據聞博爾都噶爾國派船帶回該國住澳門之人,將法蘭西國三人亦一併解送西洋。謹請具奏,勿將此三人遣回。等因呈文。我遂傳來欽天監監正劉松齡問曰,王志誠等呈文時,曾否告訴爾,西洋人來澳門居住或返回,是否告訴我地方官,此前有無類此事件。據劉松齡告稱,王志誠等呈文時,並未告訴我,我等西洋人來澳門貿易後,在彼居住或返回之處,均無需稟報地方官,此前亦無此等之事。再,此事王志誠等亦係聽聞傳言,不明其眞僞,即使屬實,其具奏行文之間,倘若博爾都噶爾人等已將此三人帶往,又如何辦理耶。等語。我又問李尚書曰,住澳門西洋人等事務,地方官是否過問。答曰,先是西洋人來澳門貿易,租住房屋,彼之往返,我概不過問,唯與我民發生毆鬬事件,由我辦理。彼等之間有事,我並不過問。等語。
此事不宜辦理,遂交付劉松齡轉諭王志誠等外,特此稟告公·尚書。其呈文一併呈覽。
附件:在京西洋人王志誠爲葡萄牙船隻帶走住澳門法國人事呈和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