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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浙江巡撫周人驥奏報浙海關徵收稅銀情形摺
乾隆二十年十二月初三日(1756年1月4日)
浙江巡撫臣周人驥謹奏,爲奏明事。
竊照浙海關於本年四月二十三日到紅毛國商船一隻,又於五月二十九日續到夾板大船一隻,均經臣恭摺奏聞,並督令護海關寧紹台道羅源浩派撥兵役小心防護,嚴諭商牙人等公平交易在案。兹據該道詳稱,除先到之商船一隻,係番商在廣東
門地方僱送銀兩來浙,並無貨物裝載,已於夾板船到後先行領照回粵外,所有夾板船出入貨物,照部頒則例徵收,共徵正稅銀三千五百二十二兩零,飯食火耗銀二千一百二十七兩零。除解支經費銀九百九兩零外,共正耗稅銀四千七百四十一兩零。臣覆核無異。
除飭令番商回棹,並將正耗各稅造冊具題外,理合恭摺奏明,伏乞皇上睿鑒,睿部核覆施行。謹奏。
(硃批):該部核議具奏。
乾隆二十年十二月初三日
(宮中硃批奏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