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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兩廣總督陳大受等奏報荷蘭商船船員自相傷害已照例處治摺
乾隆十五年十月初三日(1750年11月1日)
兩廣總督臣陳大受、廣東巡撫臣蘇昌謹奏,爲奏明事。
竊照粵省每年夏秋之交夷舶雲集,每船商梢一二百名不等,俱係夷人,其船中有稱爲大班者,通船皆受其約束,其下又各有頭目管轄梢水人等,凡夷商起貨到行,向例不許上街閒遊,如遇置貨探友必須出門,則責成該船大班管束。本年九月十一日,有
囒國夷人大班咘嚛船內夷梢
,往咈囒哂國夷館探友,日暮不歸,該船大班咘嚛即遣頭目
呅、
囒二人往喚,詎
啈不遵,當經該頭目斥喝,
即逞野性,用小刀將頭目
囒手臂戮傷,隨經頭目
呅向前扭阻,乃
復用小刀將
呅肚腹戮傷,立時殞命。經大班咘嚛親往押回,當經臣飭行臬司查究去後。隨據該縣查驗屍傷訊明前情,詳報無異。並據該船大班咘嚛稟稱,本船之人自相戕殺,向係押帶回國,照本國公班牙之令處治,今蒙飭縣驗究,仰見天朝鋤兇柔遠至意。第
行兇殺人,情罪昭著,衆怒難容,咸恐送究之後,案或未結船已開行,兇人終雖抵法,通船恨不及見,既無以答公班牙之令,又無以塞屍親之口,懇請准照夷例,即就本船會衆處決,當此衆船齊集,懲一足以儆百,均感靡既。等情前來。
臣等伏思,現在外夷商梢在粵者不下數千馀人,雖有巡查文武員弁多人約束,並責成行商、通事稽查,但此輩野性難馴,必須該船大班、頭目人等鈐制管教,庶不致滋生事端。今夷梢
不服本船頭目約束,竟敢刃傷頭目
囒,戮死頭目
呅,業經驗訊確鑿,今夷商凜畏法令,懇請就於內地自爲處治。臣等公同商酌,夷人本船自相殘賊,照夷法在內地即時處治完結,實足示儆,似應俯如所請,仍各委督撫兩標參將大員,會同原派巡查夷船之文武員弁前往監視彈壓。隨據覆稱,九月二十二日,該大班咘嚛就黃埔地方夷船灣泊處所傳集夷衆,請出該國王命,將兇犯
循照夷例用鉛墜係在兩足,將繩縛項懸吊於該船中桅上,曉示夷衆半晌,隨砍斷吊繩,將屍沉溺水中訖。各船水梢咸皆懾服安靜。所有辦理完結緣由,理合公同具摺奏明。
再,查乾隆十三年,夷奴苞嘮等謀財砍傷伊主沙謙一案,沙謙係在澳門居住之夷人,攜奴苞嘮來省貿易,被奴砍傷,赴地方官具呈控理,是以照內地之例題結,與此案情事不同。合併聲明,伏乞皇上睿鑒。
謹奏。
(硃批):知道了。
乾隆十五年十月初三日
(宮中硃批奏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