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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廣州將軍錫特庫奏聞啞嗎嚧殺傷李廷富等案岳濬辦理錯誤奉旨申飭現由碩色辦理摺
乾隆十四年正月二十日(1749年3月8日)
廣州將軍奴才錫特庫謹奏,爲奏聞事。
乾隆十三年十月初三日面奉諭旨:廣東澳門鬼子殺死內地民人一案,岳濬辦理錯誤,鬼子在我地方居住,即便民人夜入其宅,彼亦理當拏送官府,等候辦理。彼竟擅自殺傷,而據岳濬奏稱,沿用內地律例,僅將罪犯交付彼等發放,等因議罪完結。而今仍交彼等發往其地,其流放與否之處,岳濬何以得知,此端斷不能啓。彼殺死我一民,彼即當償還一命。岳濬太過軟弱,其優柔寡斷之習,尚未改正,倘若策楞在彼,絶不如此軟弱辦理。欽此。欽遵。奴才抵達,當即轉降聖諭,岳濬跪地恭聆畢,告稱仍另摺奏謝頒降訓諭之恩。澳門鬼子一案,總督碩色等現在辦理。
再,安南國人傷害內地兵丁二名一案,安南國王將其罪犯送至內地,現由督撫審理。審訊時,內地官員坐上位,其隨員坐地上,一同審訊。地方安謐。
爲此,謹具奏聞。
乾隆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奉硃批:知道了。欽此。
乾隆十四年正月二十日
(軍機處滿文録副奏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