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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通政使司右通政梁文科奏請禁止大戶霸占水域准許民人開礦外洋人不得久住澳門等情摺
雍正二年六月初七日①(1724年7月26日)
通政使司右通政臣梁文科謹奏,爲謹陳粵東事宜事。
竊查,廣東省地處海濱,山水過多,偶遇歉收之歲,便有乏食之慮,故凡可以爲民生衣食計者,皆須預爲籌畫(硃批:此事當如何料理,奏來),使百姓平日有糊口之計,庶臨時得免饑餒之虞,盜賊可以稀少,地方可以安寧矣。
查,廣東各處地方,不在海邊即在河畔,所産魚蝦之類,俱可供小民衣食之資,向來勢力豪强之人,凡有田地近河近海之處,懇求地方官批給執照,每年納糧數斗,以掩飾人之耳目,竟將近河近海之水佔爲己業,不許窮民採捕,致令海邊無業窮民欲資生而無策,常常爲盜,若將近河近海凡有豪强霸佔之水,嚴行禁止,不得攘爲己有,任人採捕魚蝦,以資生計,雖有些徵課稅,悉與豁除,或以别項抵補,則窮民無不感戴聖恩於無盡矣。
再查,廣東各處山內出産鉛錫,原係天地自然之利,可以瞻養窮民,以爲資生之計(硃批:此是甚有干係,據管雲仲鑿鑿吾其不可,梁文科是個老成人,未必肯孟浪,況在廣年久,不但此一人言此外,有許多人言及此,因此發來你細細訪問,籌畫具奏)。近年奉禁不許刨挖,則民間無此生業矣。嗣後,似應任民刨挖,以爲糊口之計,但須設立文武雜職弁員駐紮廠內,嚴查出入,不使其爲匪可也。
再查,香山縣澳門地方,明季嘉靖年間租與紅毛居住,屢年以來戶口日增,居心未必善良,不可不嚴加防範,以杜隱憂。今宜設一弁員在澳門彈壓,凡外洋之人,只許往來貿易,不許久留此地,並不許內地奸民勾通紅毛爲匪,則地方安靖,庶不致有急外之虞矣。
是否可採,伏候聖裁。謹奏。
(《雍正朝漢文硃批奏摺彙編》第三二冊)
注:
① 此爲考證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