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



國際刑事警察組織

馬央


  國際刑事警察組織(通常被稱作Interpol)的起源,可追溯至一九一四年,在摩納哥公國舉行的國際刑事警察組織大會,會議得到各國的法律專家及警方的響應,因而創立了國際刑事警察組織。
  一九二三年,該組織被定名為“國際刑事警察委員會”。
  該組織的宗旨是加強世界各國警察機關的聯繫。
  這個由各國警方所組成的常設組織在成立後,在打擊國際犯罪活動方面貢獻良多,故此備受各方的讚譽,此舉導致成員國的隊伍不斷壯大。
  一九五六年,國際刑事警察委員會易名為“國際刑事警察組織”簡稱“國際刑警組織”。葡文縮寫為“OIPC’,英文則為“ICPO”。
  國際刑警組織在其發展的歷程中,經歷各種變化,其中於一九八九年,更將本部遷往法國的里昂市,作為該組織的常設總部。
  目前,該組織共有一百七十七個成員國。

組織的宗旨、活動的限制及特權範圍


  宗旨
  關於國際刑事警察組織的宗旨,在其章程第二條作了明確規定:
  a)在各國現行法律的限度之內並本著“世界人權宣言”的精神,保證和促進各國刑事警察當局之間盡可能廣泛地相互支援;
  b)建立和發展可能有助於預防和鎮壓普通刑事犯罪的各種制度。
  特權範圍
  國際刑警組織對下列犯罪活動尤為關注,包括販賣麻醉品、經濟犯罪及有組織犯罪;他們致力於創造更多的條件以打擊犯罪活動。
  活動的限制
  除上文所提到的組織的宗旨,以及概括地介紹其特權範圍外,還有另一方面值得一提,就是組織活動的限制。
  關於該組織活動的限制,在同一章程第三條規定:嚴禁本組織進行政治、軍事、宗教或宗族性質的干預或活動。

國家中心局


  在國際刑警組織的常設技術架構內,“國家中心局”無容置疑是各成員國提供國際警力合作的基礎。

國際刑警分署


  葡萄牙共和國政府與澳門政府於一九八九年簽訂了一份議定書,實現了在澳門設立國際刑警分署(現稱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澳門支局,以下簡稱國際刑警支局)。此份議定書刊登於一九八九年五月二日第十八號的政府公報上。
  然而,按議定書的規定,澳門國際刑警分署直屬里斯本國家中心局。
  國際刑警分署設於澳門司法警察司(現稱司法警察局)內。
  當時,此新成立的部門設在司法警察司舊大樓二樓,有三個辦公室及一個安裝電訊器材的小房間。
  人員方面,當時的分署有一名督察、一名副督察、兩名偵查員及一名行政文員。


職責及權限


  一·國際刑警分署遵守國際刑事警察所制定的一般規章,積極參與所有國際性活動及盛事;國際刑事警察組織召開的平常及特別會議;研討會及其它地區性活動;確保刑事警察及其他公共部門之機關及當局與其他國際刑警中心局及國際刑警總辦事處間之關係;履行六月二十九日,第二七/九八/M號法令,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其它職責。
  在現行的制度下,國際刑警分署負責人還兼任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及司法當局常設警務聯絡官一職。
  二·國際刑警分署的特別權限:
  a)按有權限之國際刑警辦事處指引,直接與上款所指實體通訊;
  b)執行或促進實行外地國際刑警辦事處要求其採取之措施;
  c)向外地刑事警察當局傳達有關在移交逃犯程序上應予執行之暫時拘留請求;
  d)拘留或協助拘留根據官方情報,尤其國際刑警辦事處及國際刑警組織總辦事處提供之情報為外地當局正在通緝之人,而該人係基於明顯可作為移交逃犯之依據之事實,且為進行刑事程序或服刑之目的而被通緝者;此外,並協助將之送交有權限之司法官;
  e)促使採取必要之措施,以便將按確定裁判應移交之人移交予要求移交之當局;
  f)在將應移交本地區之人轉移至本地區時給予合作,並與外地有權限之當局商定執行之日期及方式;
  g)確保遵守國際刑警組織總辦事處發出之工作指導及提議;
  h)作出有關採取預防及遏止犯罪措施之建議,特別是有關國際上之犯罪,該等措施尤指載於國際刑警組織所通過之決議案者;
  i)透過交換有關國際罪犯之資料及發布與警務有關之文件與外地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建立合作關係;
  j)與有權限之當局進行必要之接觸,以請求許可本地區之警務人員及警察當局往外地出差;
  l)對有關國際罪犯之文件進行接收、分類、處理、發布及歸檔之工作;
  m)確保將一切外語文件或訊息翻譯成本地區官方語言,並確保其翻譯還原。

發出通告


  國際刑警組織發出的通告有五種,分別為:紅色通告——用於尋找以逮捕令追緝的人;藍色通告——用於尋找有明顯跡象顯示其參與犯罪行為的人;又或用於控制這些人的活動;綠色通告——是關於危險犯罪分子的通告,它提醒各成員國對此類人士要提高警覺;黃色通告——用於尋找失蹤人士;黑色通告——是關於身份不明的屍體的通告。
  上述通告經由國際刑警總辦事處根據某國的國家中心局提供的資料作出確定後,便發送予世界各地的國家中心局,以轉送至國內各警察機關。

引渡


  在國際警察合作方面,國際刑警組織的其中一個主要任務,無疑就是“引渡”。
  過往,澳門沿用八月十六日第四三七/七五/M號法令(關於引渡的法律制度)。
  因為此法規可能與《聯合聲明》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有抵觸的地方,故此,我們亦曾就此問題尋求立法者的意見。


  然而,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主權移交日)起,此法規已在澳門失去法律效力。
  故此,在“引渡”以及跟外地國家在刑事範疇的司法合作等問題上,我們正面對立法真空的問題。

現有的設施及人力資源


  目前國際刑警支局設於一幢全新大樓的一樓,該大樓座落於總部大樓後面,與總部大樓緊緊相連。
  今天,除擁有這些有利開展工作的設施外,國際刑警支局亦配備精良的設備。
  人力資源方面,國際刑警支局目前的人員有一名督察、一名副督察及九名公務員,包括偵查人員、技術人員及行政文員。

主權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已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日二十日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
  然而,根據一九九一年十月十七日國際刑警總辦事處第十五/D/STA/九二號通告,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國際刑警澳門支局從屬於中國國家中心局。
  澳門司法警察局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澳門支局高級署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