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錢莊及其金錢轉移的方法**
*施兆華

澳們位於中國南部的珠江三角洲,面積僅二十三平方公里的彈丸之地。根據一九九七年人口普查資料顯示,澳門人口密度頗高,總人口達四十二萬二千零四十六,平均每平方公里有一萬八千三百五十人。
雖然澳門面積細小,但卻擁有穩健而多元化的經濟活動,特別是銀行、外幣兌換店、博彩業(賭場)和地產業—經營以上活動都須向有關當局申領牌照。
但根據所得消息,發現上述一些行業的經營者利用法律漏洞進行不法活動,特別是賭場和外幣兌換店的洗黑錢活動。
由於澳門是貿易自由港,因此,沒有法例規定出入境的外匯限額,因而促成了賭場和外幣兌換店的洗黑錢活動。
有鑒於此,澳門政府頒佈了兩項法規,採取措施打擊洗黑錢活動。
法規於九七年七月三十日頒佈,大部份人稱之為“黑社會法例”的第六/九七/M號法令,對該等活動作出制裁,沒收來自洗黑錢的非法財產,還對證人提供保護。
九八年六月一日第二四/九八/M號法令為第六/九七/M號法令在預防措施方面作補充。
根據第二四/九八/M號法令規定所有財務機構和上述的經營者在進行任何交易時,若懷疑對方有洗黑錢的嫌疑,便須通知有權限當局,如澳門司法警察局。
即是說,我們現今有適當的法律管制合法的財務和商業機構。
但無論如何,地下錢莊卻不受該法規規範。
根據所得資料分析,這些地下錢莊設在私人住所,而金錢應該來自中國大陸,透過地下錢莊運往海外,大多運往香港。
我們認為這一分析確實切合實質情況。本一九九九年一月,在澳門發生了一宗持械行劫案,其中一名受害者是“地下錢莊的經營者”,他在前往乘船的途中被劫,身懷巨款數十萬圓。
案中得知他攜有多種貨幣,正準備交到香港的外幣兌換店。
在香港碼頭發生的多宗劫案,大家亦有聽聞,而當中的受害者均來自澳門,而且身懷巨款。根據上述資料,這些劫案性質與我們的分析相符,即上述所指地下錢莊在澳門所採用之行事手法。
從我們收集的犯罪資料得知,在澳門的地下錢莊流通的貨幣包括港元、美元、加元和台幣,“地下錢莊”對每壹仟圓港元收取貳圓港元的手續費,而香港則每壹佰圓美元收取貳毫港元的手續費。
我們如何解決澳門的問題呢?其實,調查工作遇到兩大障礙。首先,必須搜集證據證明金錢來自犯罪活動;另外,由於澳門是一個貿易自由港,我們並不能阻止外匯的往來。
洗黑錢及平行經濟的特性***
雖然任何國家均難以從定義上明白“平行經濟”(parallel economy/economic paralela)1現時的規模,但它被公認為是一種以現金交易及地下錢莊形式運作為主要特徵的主流現象。平行經濟包括一些性質不同,但又互相關連的經濟活動範疇,當中所涉及的交易及個體都力求避開稅務或管制規則,主要是靠隱瞞跨國或國內金錢活動進行,而這些經濟活動其實從屬於同一個金融體系。“平行經濟”廣義來說是明顯違法的,但又似乎是合法的,而且通常都與傳統社會架構有淵源。“平行經濟”中有關的生意及個體,因為它們並存及之間的相互作用,便在經濟整體上製造出五花八門的機會,有人乘機會逃稅、貪污、犯罪,甚至嚴重曲解訊息。一般來說,即使平行經濟中的活動未必是非法,又或是被政府容忍,但有關的經營人都盡量避開政府及執法機構的監管。
“平行經濟”的運作為洗黑錢活動製造了溫床,因為從事洗黑錢活動的人為了避開監察不僅利用平行經濟運送資金,而且運送來源於嚴重犯罪活動的金錢。
“平行經濟”向非法經營者提供一條洗黑錢途徑,但同時禍及那些在運作上與非法經營者有接觸的合法經營者,從而更難控制非法經營者。
“平行經濟”的特性可分為三大類:
非正式經濟
非正式經濟或無紀錄經濟給傳統小型的經濟個體提供生存之道,即使在非法違禁活動中,他們的運作都有一套生存機制。非正式經濟,大部分與發展中國家有關,隨著政治、經濟的管制及規則迅速發展。通常非正式經濟所生產的貨物及服務是絕對合法的,且在製造及分銷過程中沒有違法。
不規則經濟
不規則經濟(黑色經濟black economy (英),地下經濟underground,sub-terranean economy(美))中的活動特徵,就是所生產的貨物及服務完全合法,但在生產及/或分銷過程中涉及非法行為,如逃稅、迴避國家管制規則,進行國家保險及社會保障詐騙等。不規則經濟配合非正式經濟時,可能提供正式經濟中無法尋獲的貨品、服務及工作機會。
犯罪經濟
不規則及犯罪經濟都涉及經濟罪案。不同的是,不規則經濟中貨物及/或服務的生產和/或分銷活動本身是合法的;而犯罪經濟中,貨物和服務的生產及支付均是非法的,而且產品交易及收益亦屬非法。其後果包括層出不窮的犯罪活動,由財務詐騙以至生產及分銷違禁品(或服務),如運毒、私運軍火、賣淫、買賣色情物品、賭博,並透過高或低報貨價迴避匯率及資金管制;直接走私流通貨物或其他高價物品;洗黑錢及其他一方面運用犯罪收入,一方面隱瞞其來源的犯罪手段。除此之外,亦有政府官員受賄後,為私人公司簽訂政府合同提供便利,或誤用援助資源及挪用其他公款。
這些罪行對經濟管理、政治、社會及法律上的穩定都有嚴重的影響,在財經系統逐步地方化及綜合化之下,這些罪行的影響,還顯示出系統性風險。基於法律及道德因素,最好引用干預政策,如透過法律制裁、懲罰,取消激勵優惠等方法來遏止經濟犯罪活動,並阻止人們隱瞞及利用犯罪中的得益。
影響平行經濟增長和維持的因素
八十年代初“平行經濟”不斷增長有幾個原因。其中一些是心理及文化因素,但主要原因是社會現象令人感到迷茫和失落,而“平行經濟”給予那些被社會遺棄的人、邊緣人、無一技之長的人、剛失業的人另一條出路,並看來可以暫時解決他們的個人問題。
毫無疑問,在合法經濟裏處於長期失業狀況,加上人均收入低,差劣的經濟及財政政策,以及令經濟疲弱的基本因素,包括:偏高財政赤字,定值偏高的兌換率及持續的通貨澎漲等,使“平行經濟”急速發展及不斷演變。失業的憂慮可能導致透過犯罪來逃避現實。
具體來說,其他經濟缺乏前景時便吸引數以千計的新投資者投入“平行經濟”,尤以一些少數民族社會為甚。當本地服務趨向更加個人化、出現更多分包合同的處理手法,以及人們利用政府放寬非法移民的規例時,“平行經濟”亦可能不斷發展。
將金融及經濟環境變得更自由,會為經濟罪案帶來正面及負面的衝擊。因此,廢除一些被濫用的規例和限制,某些經濟罪案便會自動消除,如逃避外匯管制。但也有一些規則廢除後,卻使犯罪分子有機會濫用自由進行違法活動,特別是參與其他經濟犯罪如逃稅、賄賂等罪犯。
為何要關注平行經濟
要關注“平行經濟”,尤其是關注洗黑錢,主要原因是它對金融機構及經濟帶來負面影響,包括貨幣需求改變,兌換及利率變化;金融機構資產質量風險高;稅捐及稅捐政策的負面影響。擾亂商界中個別交易或個別部門運作、改變它們對市場的觀望、國家分配效果或虛設資產價值。
“平行經濟”奪取了政府所需的資源,削弱社會及經濟基礎,並將誠實守法市民的應得利益不合法地落入不誠實的市民手中。“平行經濟”不斷製造大量收入與支出、就業機會,並在毒品貿易中將大量資金流動,以歪曲資產價值、利率及兌換率的手法,散播錯誤訊息,干擾決策者的決定。
更令人憂慮的是,有組織犯罪集團擁有龐大經濟及政治潛力,而且影響力日漸提高,他們能干預經濟及政治政策,只利於貪污、沒有貢獻的一小撮人,非利於社會整體,因而削弱了本國及國際間偵察、剷除他們罪行的能力。那些巨額骯髒錢,經地下錢莊清洗,很可能牽連到國際資源分配及影響金融制度的穩定。
“平行經濟”的銀行系統運作及金錢活動是取得犯罪利益的主要渠道,因此,認清這種情況有助打擊洗黑錢活動。
地下錢莊系統運作平行經濟金融服務部門簡介
地下錢莊或平行錢莊相信起源於亞洲。目的為了便利生意網絡及搶奪現時正統國際銀行機構的生意。
來自亞洲的少數民族分布至球,形成一個環球地下錢莊網絡,它們有幾種稱號,名為Hawala(鳥爾都語,巴基斯坦正式語言,意即“介紹人”);Hundi(印度語,意即“信託”)或Chiti Banking(單據支付制度),中國人則稱之為Chop Shop Banking,泰國人叫Poey Kuan,這等名詞都是指地下錢莊、平行錢莊、無規例銀行、副銀行。
總而言之,這些名詞的意思是互通的,而最常用的是Hawala,為方便起見,以下地下錢莊稱為Hawala。
Hawala是一種金錢易手制度,將金錢或高價物品從一個體轉到另一個體;或從一國調往另一國;或同時運用兩種方法。不過,這種地下錢莊的服務很簡單直接,並不涉及文件工作或正常銀行服務不可或缺的複核程序。這種制度的特性是確保顧客身份保密,同時令管制機關無從調查。
Hawala的銀行家通常是歷史悠久的兌換組織的成員,分布世界各地,他們的職業可能是店東、商人、旅行社代理人、黃金經紀、或其他有體面行業的從業員。並時常會遇到持大量資金的客戶,他們通常在行內信譽高、受尊重、久而久之能操控他們的常客,Hawala成員定期舉行會議,釐定匯率。
地下錢莊制度本身就如正規國際銀行制度般具國際性及複雜性,較大的Hawala在全球都有辦事處或代理。例如根據英國當局所知,一家地下錢莊在本國幾個城市有幾家分公司,在英國布拉德福及伯明翰有代理,在美國有紐約市的代理,在杜拜有辦事處,在香港及新加坡有生意。
雖然地下錢莊不為外界所知,但在本土易於他人知悉。在一些發達國家,地下錢莊會在當地刊物言傳他們的服務範圍。
哪些人會利用地下錢莊及其目的
利用地下錢莊轉運金錢的原因有:
·本土銀行經常缺乏外匯服務,即使有,手續也太繁複、費時。
·地下錢莊比正規途徑的花費較少。
·保護財產免被偷竊,或免受政府壟斷,例如:將工業國有化。
·免被重徵出入口稅。
·免受外匯管制。
·逃稅。
·將在“平行經濟”中進行經濟活動所賺取的收益提供銀行服務。
在本國或東道國社會各階層人士都會利用地下錢莊,但東道國顧客多是較貧困的移民及富有的僑胞。“地下錢莊”已成為少數民族的一種文化,已廣為人知及認同,而且被認為效率高。一些國家本身的銀行受規例管制,一直效率不高,且官僚,受國家嚴格監管,而違反兌匯管制規例、逃稅便成為他們的生活模式,因此,“地下錢莊”在轉運金錢方面就顯得更有效率。
利用地下錢莊作不法用途
“地下錢莊”一般都用來偷運合法賺來的錢財,但現在越來越多人利用它來運軍火、走私黃金、運毒、進行恐怖分子活動、詐騙、賄賂、貪污,令人憂慮的是由於越來越多國家立法追查及充公經國際有規模銀行系統而取得的犯罪利益,所以利用地下錢莊作不法用途反而有上升趨勢。
執法機關在尋求Hawala的合作亦遇上困難,即使有關的個體沒有完全不妥協或本身不是罪犯。因為只要披露錢莊運作的任何細節,就會將瞞稅的生意曝光。
洗黑錢條件
洗黑錢的目的是隱瞞、掩飾犯罪收益,將之交換或再投資,以隱藏它的來源·正式的金融部門要求記錄所有金錢交易以便執法部門的調查員能追查金錢的去向,這種做法令黑錢更容易被識別、追查及充公。
黑錢多數是現金,在發達國家大額現金都會引起懷疑,將非法得來的現金“存放”在正規銀行越來越困難,費用也高,直接提存大額現金亦不宜,所以很明顯需要一套毫無風險的機制來傳遞黑錢,亦要確保黑錢來源及受益人秘密以避免調查及充公,為顧客身份保密,資料越少越有利。
如何通過非正規銀行達到洗黑錢的要求?
地下錢莊專門用作犯罪交易,由於沒有核數程序,運作方式以匿名戶口、密碼進行及以一種既信任且顧忌的心態來溝通,犯罪分子有更大機會不受監察地洗黑錢,結果便將洗黑錢當作合法手段來賺取利益。
有證據顯示“地下錢莊”及洗黑錢路徑的規模日漸龐大,Hawala及Chop Shop網絡廣闊、安全、有組織、並不斷擴展。他們在大多數國家都有關係,甚至發展至美國,得來的黑錢便被那裏的有組織犯罪集團使用。Hawala一般都是用來協助運毒、運軍火、詐騙、犯罪。美國禁藥取締機構稱東南亞大部份有關海洛英的金錢交易均通過中國的地下錢莊運送。在某些國家,有人利用地下錢莊掩飾貪污。國際刑警指出一些經Hawala運送海外的賄款,以外地親友匯款名義經正式銀行手續匯回本國。
當每家“地下錢莊”有很多顧客加入時,Hawala的概念可以變得很複雜,尤其是打著貿易的幌子進行犯罪活動,把出口的低報貨價及入口的高報貨價之間的外匯差額留在海外便可以令賬面收支平衡。
很多時候,需要隱藏大量黑錢的人都會控制本土的地下錢莊,大毒販都盡可能自己擁有一套地下錢莊運作系統並操控其中的一部分,除了操縱本土或寄居地的“地下錢莊”外,還會控制分佈在世界各地的有關公司或分公司。Hawala尤如特權生意,各個錢莊獨立經營,但同時隸屬於同一群莊家。
洗黑錢—正規銀行與地下錢莊之間的界面
“地下錢莊”在東道國以合法生意作掩護,例如,一間旅行社,通常都與一間合法受監管的銀行建立關係,經“地下錢莊”所收取的金錢通常都被存放在正常銀行戶口,數目可以很大,需要特別安排以便安全提取、點算。以現金交易的生意便自然是最好的掩護生意。地下錢莊莊家與普通人的觀點不同,他們決不會選擇小型銀行作界面。“地下錢莊”需要龐大環球性銀行處事的速度及效率來應付他們分行的網絡,他們的運作規模可以令地下錢莊更隱蔽,因此將資金投入一間外資銀行比受政府管制銀行安全得多。
雖然他們並不時常將金額從一國調往另一國,但當有需要時,他們會以電報掛號方式傳送,例如透過SWIFT、電報以及與SWIFT類同的網絡系統或銀行內部系統等。
*澳門司法警察局督察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三日
在東京舉行的“2nd Asia/Pacific Money
Laundering Methods & Typologies
Workshop”中發表的文章
***摘自一九九八年六月“Provisional
Agent,item2,Money Lanudering:
special problems
of parallel economies”,
Commonwealth Secretariat,London.
註:
1 其他分類包括subterr,nea/subterranean(地下),subsolo/underground(地下),submergida/submerged(浸沒),não sancionada/unsanctioned(不受制裁的),sombread/shawdow(影子),informal/informal(非正式), não oficial/unofficial(非官方),escondida/hidden(隱藏的), não observada/unobserved (不受注意的),não commicada/unreported(沒有匯報的),não registada/unrecorded(沒記錄的),ilegftima/illegitinatc(不合法的),imundo/black(黑色的),criminal/criminal(犯法的)或irregular/ilegftima/irrgeular(不規則),見J.J. Thomas(1998):Informal Economic Activity非正式經濟活動(Harvester Wheatshcaf,herfordshire);Susan Pozo,ed,(1996):Exploring the Underground Economy探索地下經濟(W.E.Upjohn Institute for Employment Research,Kalamazoo,Michigan);G.S.Monga及V.J.Sanctis,edições(1986),The Unsanctioned Economy in India印度的有受制裁經濟(Himalaya Publishing House,Bombay,Ind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