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基本法講座



第五十講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務人員制度

一、公務人員的資格和條件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務人員是維護澳門穩定和經濟發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所以澳門基本法對他們特別重視,在其第四章第六節及其他條文中對公務員制度作了具體的規定。
  什麼人才能擔任公務人員,他們需要具備什麼條件?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務人員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本法第九十八條和九十九條規定的公務人員,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聘用的某些專業技術人員和初級公務人員除外。”就是說,公務人員必須是澳門的當地人,是澳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所規定的六種人,所以澳門永久性居民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務人員必備的資格。這樣才能體現“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澳門基本法還規定了主要官員的其他資格,這在第三十九講中已經講過。澳門基本法還規定主要官員必須盡忠職守,廉潔奉公,擁護澳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並依法宣誓等。這是主要官員必備的條件。
  現在澳門的司廳級公務員本地化相對滯後,其中澳門永久性居民特別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人很少,不利於澳門的平穩過渡和政權的順利交接,需要加快澳門公務員本地化的進程,與澳門基本法的規定相銜接。
  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還指出了公務人員可以是非永久性居民的幾個例外,即一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時留用的公務人員,二是可任用原澳門公務人員中的葡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擔任澳門基本法規定除外的各級公務人員,三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部門可聘請葡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擔任顧問和專業技術職務,四是初級公務人員即汽車司機、淸潔工等,上述人員可以是非永久性居民。

二、原在澳門任職的公務人員的留用和外籍人士的任用


  爲了澳門的平穩過渡和政權的順利交接,爲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順利運作和澳門經濟的發展,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時,原在澳門任職的公務人員均可留用,這將非常有利於穩定澳門的公務人員隊伍。爲了落實這一點,澳門基本法還規定:(一)包括警務人員和司法輔助人員在內的原在澳門任職的公務人員均可留用,繼續工作。這裡特別提出警務人員,因爲他們的工作是比較敏感的,容易引起他們的擔心和顧慮,如果警務人員都能繼續留用和工作,其他公務人員就更沒有擔心和顧慮的必要了。(二)留用公務人員的薪金、津貼、福利待遇不低於原來的標準,原來享有的年資予以保留。這樣,在經濟上留用公務人員也可解除後顧之憂。關於年資在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一中並沒有規定,爲了穩定公務員隊伍,澳門基本法又增寫原來享有的年資予以保留。(三)對留用公務人員的退休金和贍養費待遇作了規定。即依照澳門原有法律享有退休金和贍養費待遇的留用公務人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退休的,不論其所屬國籍或居住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向他們或其家屬支付不低於原來標準的應得的退休金和贍養費。
  爲了妥善處理原澳門公務人員中的外籍人士的任用問題,澳門基本法明確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任用原澳門公務人員中或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葡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擔任各級公務人員,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部門還可聘請葡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擔任顧問和專業技術職務。但是澳門基本法又規定了兩個條件:一是上述葡籍和其他外籍人士不能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主要官員,主要官員必須由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二是上述葡籍和其他外籍人士只能以個人身份受聘,並對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

三、公務人員任用標準和澳門原有公務人員制度基本不變


  澳門基本法規定:“公務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資格、經驗和才能予以任用和提升。”這裡明確指出了公務人員任用和提升的標準,這一標準包括了資格、經驗和才能三個方面,只要合乎這三個方面的標準,就有平等地被任用和提升的權利,不因種族、性別、語言、宗敎、信仰等受歧視或享有特權。
  爲了實現澳門的平穩過渡,保障澳門的經濟發展,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原有關於公務人員的錄用、紀律、提升和正常晉級制度基本不變,但得根據澳門社會的發展加以改進。”首先指明原有公務人員制度保持基本不變,穩定公務人員隊伍的信心。同時考慮到澳門社會長期發展的需要,又規定公務人員制度以後可以加以改進,使它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