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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講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與第一屆立法會
澳門基本法具體規定了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享有哪些權利和喪失資格的條件,現分別闡述於下。
一、立法會議員的權利。這些權利主要包括:(一)提案權。即議員有向立法會依法提出議案、法案的權利。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依照本法規定和法定程序提出議案。凡不涉及公共收支、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的議案,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的議案,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可見議員享有廣泛的提案權。(二)審議、辯論和表決權。議員有依法審議財政預算和其他議案的權利,有辯論行政長官施政報告和其他問題的權利,有參加對議案進行表決的權利。(三)質詢權。質詢是指具有質詢權者對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提出質問和要求答覆的權利。質詢與詢問不同,質詢的內容通常是比較重大的問題,詢問則是指對一些比較簡單的問題的查詢。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有權依照法定程序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澳門現在也有這種質詢,議員得對總督的行政行爲提出質詢,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仍然享有這種權利。(四)豁免權。這是爲了便於立法會議員履行其職責而賦予的特權。各國法律對其議會的議員都有此規定,但具體內容不完全相同。根據澳門的實際情况,基本法規定:“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立法會議員非經立法會許可不受逮捕,但現行犯不在此限。”
二、立法會議員資格的喪失。爲了維護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尊嚴和立法工作的正常進行,澳門基本法對立法會議員提出了起碼的和應有的要求:“立法會議員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經立法會決定,即喪失其立法會議員的資格。”這些情况是:(一)因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履行職務。(二)擔任法律規定不得兼任的職務。爲了履行議會議員的職務,有些國家的法律規定議員不得兼任某種職務,如兼任公務人員,現在澳門立法會也有此規定。(三)未得到立法會主席同意,連續五次或間斷十五次缺席會議而無合理解釋。(四)違反立法會議員誓言。基本法規定議員要宣誓効忠,違背誓言,當然應負法律責任,喪失作爲議員的資格。(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或區外犯有刑事罪行,被判處監禁三十日以上。這是指議員已犯罪並被監禁,當然應撤銷其議員資格。
澳門基本法和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全國人大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產生辦法的決定規定了第一屆立法會的有關問題,現簡述於下。
一、第一屆立法會產生的籌備組織、原則、組成和方式。上述全國人大的決定規定,第一屆立法會由全國人大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籌組,籌組的原則是國家主權和平穩過渡。第一屆立法會的組成爲二十三人,其中由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員爲八人,由間接選舉產生的議員爲八人,由行政長官委任產生的議員七人。這裡規定由二十三人組成是根據澳門現在的實際情况和與澳門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前的最後一屆立法會相銜接而作出的,故產生方式旣包括直接選舉、間接選舉,又包括委任。
二、第一屆立法會議員與原澳門最後一屆立法會議員的關係。爲了實現一九九九年政權的平穩交接和互相銜接,上述全國人大的決定規定:“原澳門最後一屆立法會的組成如符合本決定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其中由選舉產生的議員如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願意効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並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條件者,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確認,即可成爲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議員。如有議員缺額,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決定補充。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議員的任期至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五日。”這一規定包含了五點內容:(一)原澳門最後一屆立法會議員的組成爲二十三人,直接選舉、間接選舉、委任產生的議員分別爲八、八、七人,議員符合基本法規定的資格。(二)原澳門最後一屆立法會議員中由選舉產生的議員如果擁護基本法、效忠澳門特別行政區,並符合基本法規定的條件。(三)原澳門最後一屆立法會議員要經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的確認,而不是自然地成爲第一屆立法會議員。(四)如有議員缺額,要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決定補充。(五)由於第一屆立法會是在特殊情况下用特殊辦法產生的,所以第一屆立法會的任期只到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五日,而不是再任滿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