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基本法講座



第卅五講 行政長官的資格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因此澳門基本法對他的參選資格作了明確的、嚴格的規定。甚麼是參加選舉的資格?資格是指參加行政長官選舉競選的人應具有的法定條件。按照澳門基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年滿四十周歲,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這就是參加競選行政長官的人所應具備的法定資格。
  爲甚麽將年滿四十周歲定爲資格之一?因爲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整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首長,責任重大,關係到“一國兩制”方針能否眞正貫徹,需要有較豐富的工作經驗和能力,年齡太小了,一般地說難以勝任,年齡略大一些,可能好一些,經驗豐富一些,才能擔此重任。但是年齡太大,也不很合適,有人提出可規定爲四十五歲,而當選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年齡是滿四十五周歲,作爲一個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年齡沒有必要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一樣要求,因此將行政長官的當選年齡定爲四十周歲,比較適當。
  爲什麼要規定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作爲行政長官的資格之一?澳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成爲澳門永久性居民的條件之一是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對行政長官爲什麼規定要滿二十年?這是由於一些澳門人士擔心時間太短,內地可以派人去澳門充當行政長官,如果在二十年前,即在一九九九年前的二十年住在澳門,這就是在一九七九年前就在澳門居住,可以避免在一九八七年中葡聯合聲明簽訂稍前後的時間內地派一些人士到澳門去,這些人士就有資格當行政長官,而在二十年前即一九七九年前,內地是不可能想到要派人去澳門當行政長官的。
  爲什麽要規定行政長官的資格之一是澳門永久性居民?澳門基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只有澳門永久性居民才享有此項權利,這是通常所說的“澳人治澳”的體現,非永久性居民和澳門的其他人不享有此項權利,因此當選行政長官也必須是澳門永久性居民。
  爲什麽中國公民是當選行政長官的資格之一?這裡指的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而不包括其他地方的中國公民。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不可分離部分,是我國的神聖領土,行政長官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首長,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他體現了中國的國家主權。因此,行政長官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而不能是非中國籍人士。
  有人說,對行政長官的資格的規定是違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不應增加國籍的限制。這種認識是不對的,世界各國一般對公民的選舉權都有法律規定,都有國籍限制,一個外國公民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在許多國家,被選舉權的資格與選舉權的資格也不完全相同,對被選舉權的限制更多、更嚴,有選舉權的選民,不一定都有某些職位的被選舉權。在澳門基本法中,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包括中國籍永久性居民和外國籍永久性居民在內,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沒有國籍的限制,這是從澳門實際情况出發所作出的不同於一般國家的特殊規定。但是澳門基本法同時規定行政長官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對國籍作出了限制性的規定,這和各國在選舉中通常的作法是一致的,這和中葡聯合聲明的規定是一致的,和上述有選舉權的選民不一定都有被當選某些職位的資格的權利一樣,不能說是違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任職期內不得具有外國居留權,不得從事私人贏利活動,就任時應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院長申報財產,記錄在案。應當指出,這些規定是對行政長官的要求,它與參選行政長官的資格又有區別,資格是參選時的必備條件,不具備這些條件,就沒有資格參選。要求是指就職時必須遵守,而不是參選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