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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八講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澳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含義,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簡稱澳門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對於這些居民的具體界定,澳門基本法又分別作了規定,具體情况如下:
一、永久性居民。按照澳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永久性居民又分爲三種情况:
(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出生的中國公民及其在澳門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及在其成爲永久性居民後在澳門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這種情况指的是中國公民及其在澳門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都屬於澳門永久性居民。這裡所稱的中國公民就是一九八七年中葡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簽訂時中方發表的備忘錄中所指出的,即“澳門居民凡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者,不論是否持有葡萄牙旅行證件或身份證件,均具有中國公民資格”。澳門基本法在第二十四條第二款還強調澳門居民在澳門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是指澳門居民已成爲澳門永久性居民後在澳門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而不是指未成爲澳門永久性居民時在澳門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澳門基本法在這裡未規定在澳門以外的配偶也是永久性居民,這是因爲考慮到澳門特別行政區地域不大,人口的承受能力有限,雖然從人道的觀點看應該包括配偶,但是還是以不作規定爲好,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一中也沒有規定。
(二)是指在澳門的葡萄牙人及其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即“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澳門爲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及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出生的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這些規定是對定居於澳門的葡萄牙人給予照顧,有利於澳門的穩定和發展。
(三)是指在澳門的除了中國公民、葡萄牙人以外的其他人及其在澳門出生的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即“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澳門爲永久居住地的其他人”,及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出生的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這些規定對於定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其他外國人給予了照顧,以增進他們對澳門的歸屬感,爲澳門的發展服務。
以上三種情况的居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居留權並有資格領取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甚麼是居留權?一般是指享有不受阻礙或妨礙而居住和進出於該地區或國家、並免受遞解或遣送離境的權利。甚麼是“通常居住連續”?這是指其具有法律上的含義,一般是指正常居住在澳門而時間又未長期間斷。如果非法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則不屬於“通常居住”,如果短時間離開澳門特別行政區到其他地區或國家求學、旅遊、經商,仍屬於“通常居住連續”。甚麼叫“以澳門爲永久居住地”?甚麼情况下則不是“以澳門爲永久居住地”?這些概念的含義和內容,將來澳門特別行政區應有法律來規定,以便使澳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得以具體落實。
二、非永久性居民。澳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的最後一款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非永久性居民爲:有資格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領取澳門居民身份證,但沒有居留權的人。”可見永久性居民與非永久性居民的區別在於該人是否享有居留權,而不是指臨時在澳門居住的人。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在享受居民的權利上有些不同,例如澳門基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第六十八條規定立法會議員由永久性居民擔任,第九十七條規定公務人員必須是永久性居民,非永久性居民不享有這些權利。澳門基本法還規定,行政長官、政府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及副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等必須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
澳門基本法還將除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以外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的人稱爲其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