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基本法講座



第廿七講 關於澳門基本法的修改權

  關於澳門基本法的修改權是澳門基本法的一個重要問題。法律和社會一樣,它是隨着情况的變化、時代的發展而不斷變化和發展的。澳門基本法和其他法律一樣,也會隨着澳門實際情况的變化和社會發展,將來也會產生變化,需要修改。澳門一些人士對澳門基本法的修改表現了極大的關注和擔心,因爲澳門基本法的修改旣要符合澳門的實際情况,又要堅持“一國兩制”的方針,澳門有些人士擔心對澳門基本法的修改,會改變或影響“一國兩制”的方針,因此要求對澳門基本法的修改要採取十分嚴格和謹愼的態度。正是在這種情况和背景下,澳門基本法對其修改權作了具體而嚴格的規定,從澳門基本法第一四四條對其修改權的規定看,主要包括了以下內容。
  一、澳門基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這是澳門基本法第一四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我國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澳門基本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當然有權修改它,所以澳門基本法確定了這一點。我國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有權對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的基本原則相抵觸。澳門基本法中並沒有我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的內容,說明全國人大常委會並不享有對澳門基本法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的權力,澳門基本法第一四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比我國憲法第六十七條更爲嚴格,只有全國人大才有權修改澳門基本法。
  二、澳門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權。要修改澳門基本法,須要先有法定單位或一定數量的全國人大代表向全國人大提出修改議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九條和第十條的規定,只有全國人大主席團、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一個全國人大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才有權向全國人大提出屬於全國人大職權範圍內的議案。澳門基本法第一四四條第二款規定:“本法的修改提案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這就大大縮小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規定的享有向全國人大提出議案的權力的範圍,也就是除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其他單位和一定數量的全國人大代表都沒有向全國人大提出修改澳門基本法的議案的權力,可見澳門基本法爲了維護它的穩定性和嚴肅性,對其修改程序採取了嚴格的辦法。不但如此,澳門基本法還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提出修改澳門基本法的議案權也作了嚴格的規定:即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修改議案,須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大代表三分之二的多數、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的多數和行政長官同意後,交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席全國人大的代表團向全國人大提出。就是說,澳門特別行政區如果要提出修改澳門基本法的議案,必須得澳門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三分之二多數、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和行政長官三方面的同意,缺一個方面都不能提出修改澳門基本法的議案。可見澳門特別行政區要提出澳門基本法的修改議案也是不容易的。澳門基本法作出這樣的規定,主要是使澳門基本法不要隨意地被修改。
  三、修改澳門基本法還有一個必經的程序是澳門基本法的修改議案在列入全國人大的議程前,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研究並提出意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包括內地和澳門各五名成員,能反映各個方面對修改澳門基本法的意見,全國人大在將修改澳門基本法的議案列入議程前,先聽取這個委員會的意見,將有利於澳門基本法的修改工作。
  四、澳門基本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四款還規定,澳門基本法的任何修改,都不得同我國對澳門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這就是爲了堅持“一國兩制”方針,長期不變。
  綜觀以上所述,澳門基本法對其修改權採取了極其嚴格和愼重的態度,這是應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