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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三講 澳門特別行政區制定的法律應符合澳門基本法
依照澳門基本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均以澳門基本法的規定爲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均不得同澳門基本法相抵觸。也就是說,澳門基本法的法律地位和效力高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必須符合澳門基本法。這樣才能更好地實施澳門基本法,貫徹“一國兩制”方針。
如何審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是否符合澳門基本法,由哪一個國家機關來負責審查?澳門基本法第十七條對此作了具體的規定。
一、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審查。澳門特別行政區制定法律後,即將該法律送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審查該項法律是否符合澳門基本法。按照我國憲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監督法律的實施,澳門基本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來監督澳門基本法的實施,審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是否符合澳門基本法,是完全應當的,這有利於保證澳門基本法的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我國最高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由它來審查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澳門基本法,是最有權威的。
二、審查的範圍。澳門基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如認爲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澳門基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這裡說明審查的範圍僅限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和“中央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兩類條款,對其他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則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自己處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此不予發回,這裡也體現對澳門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的尊重。
三、審查必經程序。澳門基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如認爲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不符合澳門基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在此之前,全國人大常委會要徵詢其所屬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按照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批准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關於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建議的決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下設的工作委員會,它的任務是就有關澳門基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四條實施中的問題進行研究,並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供意見。它的組成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命內地和澳門人士各五人組成,任期五年。這樣,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審查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時,就可以事先聽到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各種意見,有利於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澳門基本法的決定。
四、審查後的處理。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查的如果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不符合澳門基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處理辦法是:第一,可將該法律發回。按照我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這裡全國人大常委會監督憲法、法律實施的辦法是“撤銷”,但是在澳門基本法中用的是“發回”,體現了對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尊重。第二,對發回的法律不作修改。這就是說全國人大常委會沒有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權力。第三,經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旣然該法律因爲不符合澳門基本法,當然應當失效。第四,該法律的失效,沒有溯及旣往的效力。這是一般的法律原則,除非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另有例外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