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基本法講座



第十七講 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區旗區徽

  關於懸掛和使用國旗、國徽、區旗、區徽的問題,澳門基本法作了明確的規定,基本法第十條指出:“澳門特別行政區除懸掛和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國徽外,還可懸掛和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和區徽。”
  國旗是一個國家的標誌,代表國家和民族的尊嚴。我國國旗代表着我們偉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和尊嚴。它是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七日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規定的。我國國旗爲五星紅旗,旗面的紅色象徵革命,旗上的五顆五角星及其相互關係象徵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大團結。星用黃色是爲着在紅地上顯出光明,四顆小五角星各有一尖正對着大星的中心,這表示圍繞着一個中心而團結。國徽是國家特有的象徵和標誌。我國國徽是我們國家的標誌,代表着我們偉大祖國的尊嚴,它的中心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門,周圍是穀穗和齒輪。
  澳門特別行政區是我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是我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它當然要懸掛我國國旗和使用國徽,體現我國國家的主權和尊嚴。因此澳門基本法第十條對此作了規定,同時,澳門基本法第十八條及附件三又規定全國性法律《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
  澳門基本法除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要懸掛和使用國旗和國徽外,還規定要懸掛和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區旗、區徽。澳門特別行政區旣是我國的一個不可分離的部分,又享有高度自治權,實行“一國兩制”方針。因此,它旣要體現“一國”,懸掛國旗,使用國徽,又要體現“兩制”和高度自治,可以懸掛區旗,使用區徽。澳門特別行政區在經濟、文化、體育等方面與許多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經常發生聯繫和交往,也需要根據澳門基本法和實際情况懸掛和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以體現其高度自治。
  澳門基本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區旗是繪有五星、蓮花、大橋、海水圖案的綠色旗幟。”其中五星是代表統一的中國,三朵含苞待放的白蓮花象徵澳門特別行政區由三個島組成,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中綠色代表祖國大地。澳門基本法第十條第三款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區徽,中間是五星、蓮花、大橋、海水,周圍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葡文‘澳門’。”區徽呈圓形,其中圖案的含義與區旗相同。
  區旗、區徽的徵集和評選經歷了兩年多,其得來是不容易的。一九九零年十二月在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上,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圖案的徵集和評選辦法》,共徵集到區旗、區徽圖案共七百八十二幅。一九九一年七月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評選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對應徵作品進行了預選和初選,預選是委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每人選出十五套區旗、區徽圖案,初選是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在預選的基礎上遴選出十五套區旗、區徽。一九九一年十二月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評選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又對初選的圖案進行了評審,選出了區旗、區徽各三幅。一九九二年三月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八次全體會議,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對初選出的區旗、區徽進行了評選,結果選出獲一等獎的區旗圖案一幅,區徽圖案無一獲得二分之一多數的通過。一九九二年九月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評選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決定,將獲得一等獎的區旗修改圖案和未獲得二分之一票通過而得票最多的區徽圖案的修改圖案,提交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九次全體會議,第九次全體會議於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五日通過了區旗、區徽草案,連同澳門基本法草案一道報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