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基本法講座



第十一講 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

  澳門基本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這裡說明了高度自治權的槪念性質和內容。

一、高度自治權的槪念和性質


  甚麼叫自治?就是依法自行管理本地區的各項地方事務,就是由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自行管理本特別行政區的各項地方事務。第一是自行管理,不是由中央來管理,不是由中央派人來管理,而是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管理;第二是指管理本地區的事務,即澳門特別行政區範圍內的事務,不是其他地區的事務,不是屬於中央管理的事務;第三是指管理本地區的地方事務,即屬於特別行政區這一地方行政區域性質的事務,不是屬於全國性的事務;第四是指依法管理,主要指依照基本法來管理,什麼是本地區的地方事務,什麼不是本地區的事務,都由法律明文加以規定。
  什麼是高度自治權?就是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這種高度自治也包括原有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同國外的經濟、文化關係不變等內容。高度自治是從程度上比較而言,第一,高度自治是指比單一制國家的地方自治,即只管本地的文化敎育和經濟事務的自治權要高;第二,高度自治是指比我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要高;第三是指高度自治在某些權限方面比聯邦制的成員國的權限要高。例如,在聯邦制國家的州的行政管理權有許多限制,而澳門特別行政區則享有更多的權利,美國憲法規定無論何州不得鑄造銀幣、發行紙幣,瑞士憲法規定,聯邦確定貨幣制度,發行銀行鈔票以及其他紙幣的權利專屬於聯邦,而按照澳門基本法則規定澳門貨幣發行權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澳門基本法第二條不但說明了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的槪念,而且也說明了高度自治權的性質。這裡指明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這就指出了這種高度自治權的性質仍然是單一制下的地方自治的性質,高度自治權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授予的,不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本身固有的權力,這是說明權力來源於中央,國家最高權力機關行使着國家主權,我國是單一制國家,這種高度自治權只能是單一制下的地方自治。

二、高度自治權的內容


  澳門基本法第二條不但說明了高度自治權的概念和性質,而且也說明了高度自治權的內容。它的內容包括:
  ①行政管理權,即管理特別行政區各項行政事務的權力。按照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只有少數幾項行政事務如外交、防務、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的任命等由中央管理外,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廣泛的行政管理權。
  ②立法權,即依照法定程序制度、修改和廢除法律的權力。除少數有關外交、防務和關於國家統一、主權的法律等必須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以外,澳門特別行政區幾乎享有制定民事、刑事、商事、訴訟程序等全部法律的權力。
  ③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獨立的司法權即除澳門原有法律制度對法院審判權所作的少數案件的限制外,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享有對各類案件的獨立審判權,而且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和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法院的管轄和干預。終審權即法院最終一級的不可再上訴的審判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的上訴審不必到北京的最高人民法院,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審判,說明澳門特別行政區在司法方面享有高度自治權。
  ④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還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社會、經濟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