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基本法講座



第十講 澳門特別行政區是我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澳門基本法開宗明義就在第一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這是說明澳門特別行政區是我國單一制國家的組成部分,它作爲我國的組成部分是不能從祖國分離出去的。這也說明在“一國兩制”方針中,“一國”是前提,沒有這個前提,就談不上實行“兩制”,所以要維護國家的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當然,在堅持“一國”的前提下,也要維護“兩制”,它們是互相聯繫的。
  基本法第一條作出這樣的規定,其根據主要有三個方面。
  第一,根據我國憲法。憲法序言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憲法第四條還規定:“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這裡說明雖然我國建立了許多民族自治地方,我國仍然是單一制國家,而不是實行聯邦制,各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從國家分離出去。同樣,憲法在決定設立特別行政區時,也沒有改變我國的單一制性質,憲法仍然規定全國分爲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自治區分爲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縣、自治縣分爲鄕、民族鄕、鎭。特別行政區也是我國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當然不能從我國分離出去。
  第二,根據澳門自古以來就是我國領土的事實。澳門基本法序言已經明確地指出了這一點,只是到十六世紀中葉以後澳門才被葡萄牙逐步佔領。新中國成立後,我國政府多次闡明澳門是中國的領土,澳門問題屬於歷史遺留問題,並一貫主張在適當時機通過談判和平解決,在未解決之前暫時維持現狀。一九七二年我國駐聯合國代表在致聯合國非殖民化特別委員會主席的信中指出,香港、澳門是被英國和葡萄牙當局佔領的中國領土的一部分,解決香港、澳門問題完全是屬於中國主權範圍內的問題,根本不屬於通常的所謂“殖民地”範疇,不應列入殖民地地區的名單之內。該委員會同年通過決議,建議聯合國大會從殖民地名單中刪去香港和澳門,第二十七屆聯合國大會批準了這一建議。一九七四年葡萄牙四·二五政變後實現非殖民化政策,宣佈澳門不是殖民地,而是中國的領土。一九七九年二月中葡兩國建立外交關係,簽署了關於澳門問題的諒解備忘錄,說明澳門是中國領土,現由葡萄牙管理,適當時候通過談判解決澳門回歸中國的問題。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我國將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澳門將重新回到祖國懷抱,它仍然是我國不可分離的部份。
  第三,根據憲法關於國家結構形式的理論。國家結構形式是憲法學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它是指一個國家的整體和它的部分是按照甚麼原則組成的,由於組成的原則不同,一般分爲單一制與聯邦制。聯邦制國家是由幾個或更多的成員國組成,在聯邦制國家設有全聯邦的立法機關和中央政府,有統一的憲法和法律,有統一的國籍,聯邦是國際交往中的主體,聯邦制國家的各成員國也有自己的憲法和法律,有自己的立法機關和中央政府。有的聯邦制國家的憲法還規定其成員國有權退出聯邦。單一制國家與聯邦制國家的組成原則不同,單一制國家是由不具有獨立性的地方行政區域組成,單一制國家的整體與部分的關係是中央與地方的關係。在單一制國家,全國只有一個中央立法機關和中央政府,只有一個統一的憲法和全國統一的法律,地方政府都受中央政府的統一領導,沒有退出單一制國家的權力。單一制國家的組成部分與聯邦制國家成員國的權力來源也不相同,聯邦制國家的形成一般都由成員國轉讓一部分權力而建立,所以聯邦制國家的權力來源於各成員國,單一制國家的各組成部分的權力則是中央授予的,其權力來源於中央,而不是來源於地方。我國不具有聯邦制國家的特徵,不是聯邦制國家,而是單一制國家。澳門特別行政區是我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其權力來源於中央,來源於全國人大,是我國不可分離的部分。